撤銷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47號
KSDV,98,補,647,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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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又原告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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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