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99號
KSDV,98,補,599,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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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博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7,4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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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