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66號
KSDV,98,補,566,200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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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皆好工程
  行、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即皆好
  工程行、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938 元,應繳裁
  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7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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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