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560號
KSDV,98,消債更,560,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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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王秀雯 
代 理 人 李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積欠如附表所示多家金融機構信 用卡及信用貸款等債務,因而於民國95年6 月依照「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下稱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協商成立,協商成立之條件 為,自95年6 月起,分80期,利率3.88%,每月10日繳納新 台幣(下同)20,419元(下稱協商金額)至指定帳戶。而聲 請人依約清償,清償期間自95年6 月起至97年3 月止始毀諾 。又聲請人毀諾之原因係,聲請人長女於96年2 月10日出生 ,因此增加學費及其他支出費用,故聲請人客觀上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重大事由存在,且以聲請人之資力確 實亦無法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故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 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復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衡諸 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 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 ,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 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是對於已陷 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 生自滅,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 秩序,故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乃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得選 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 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重建復甦機會。惟對於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或於本條例



施行前,已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 商之債務人,若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自有違債 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6 項準用同條第5 項前段之規定,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始能避免肇致道德危險。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 亦有明文規定。
三、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已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 成立協商,同意自民國95年6 月起,以3.88%利率,按月償 還20,419元等情,有協議書1 份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1 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60頁),應可認定為真實。則依 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審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存在。
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雖以其長女於96年2 月出生作為「客觀上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1 頁),惟聲請人對於其長女出生後,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有如 何程度之增加導致其有入不敷出之情況,並未見其提出證據 釋明之,故聲請人是否確因其長女出生而增加費用,導致聲 請人無法繼續繳納協商金額,而有客觀不可歸責至履行困難 之重大事由存在,尚非無疑。
㈡再者,聲請人於財產級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見本院卷第9 頁 )自陳,其係自96年9 月至97年11月間任職於永昇機械五金 有限公司及每月之薪資為1 萬9 千元,並提出其9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至10月之薪資表為證( 見本院卷第30頁、第68頁至72頁)。若依照聲請人所自陳, 其係自96年9 月後始有工作而任職於永昇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則顯見聲請人於96年9 月之前並無工作收入。然聲請人係 於95年6 月間起即需按月繳納協商金額,則聲請人自95年6 月間起至96年8 月間止,在其無工作收入之狀態下既可依約 繳納一個月20,419元之協商金額,何以在其自96年9 月之後 開始有工作薪資收入,收入增加之情況下,卻僅能繳納協商 金額至97年3 月間而毀諾?顯見聲請人客觀上之經濟能力是 否可從聲請人所提陳之上開資料「如實反應」,誠屬有疑。 ㈢復次,聲請人在無工作收入狀態自95年6 月間起至96年8 月 間止持續繳納協商金額,業如前述;而聲請人之長女又於96 年2 月間出生,果如聲請人所陳,因長女出生生活費用增加



導致無法繳納協商金額,何以在聲請人無工作期間之96年2 月間起至96年8 月間止長達7 個月之期間,聲請人均可繼續 繳納協商金額?顯見聲請人之客觀資力狀況並非如其所陳及 其提出之資料可得知。
㈣此外,另觀諸聲請人於財產級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卷第 9、10頁)所陳,其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為4 0,545 元,每月之扶養費用共為25,545元,而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更生之時間為98年1 月間,則若以聲請人所陳報之資料 ,在更生前2 年及聲請人之長女出生後之96年2 月間開始, 其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加計扶養費用為即高達66,090元,若 再加計其每月所需繳納之協商金額聲請人每月需負擔之費用 將高達86,509元!則若在96年2 月間起至96年8 月間止,聲 請人在無工作收入之狀況下均可負擔上開之費用,何以聲請 人在96年9 月開始有工作收入之後反而無法負擔?由此益見 聲請人是否真如其所述有「客觀不可歸責於己導致履行困難 之事由」,即非無研求之餘地。
㈤末按,按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5 、6 項之立法意旨,主 要係立法者將衡量債權人之債權既得權與債務人藉由更生或 清算程序獲得經濟地位重生之利益,委由法院審酌債務人是 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 以之作為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害關係之判斷標準,故法院 於審酌該項事由時,非經債務人已為相當「合理之釋明」時 ,即不得准許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請求。查聲請人於「協商成 立後」,究有何重大明顯變化,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向本院 釋明,其僅泛稱「子女增加,子女學費增加」云云,且聲請 人有上述在無工作收入情況下反可負擔上述費用,而在有工 作收入之後反而不可負擔之不合理情形,故本院自難認其確 有「客觀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存在。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無法立證證明其確於與 台新銀行達成上開協商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 重大困難,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又無從補正,依首揭 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151 條第5 項、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附表: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種 類 │
├──┼────────┼───────┼────────┤
│ 一 │第一銀行 │ 21,957 │信用卡 │
├──┼────────┼───────┼────────┤
│ 二 │台北富邦銀行 │ 41,644 │信用卡 │
├──┼────────┼───────┼────────┤
│ 三 │國泰世華銀行 │ 141,000 │授信 │
├──┼────────┼───────┼────────┤
│ 四 │兆豐國際商銀 │ 38,199 │信用卡 │
├──┼────────┼───────┼────────┤
│ 五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12,869 │信用卡:16,869 │
│ │ │ │授信:96,000 │
├──┼────────┼───────┼────────┤
│ 六 │臺灣新光商銀 │ 34,712 │信用卡:32,712 │
│ │ │ │授信:2,000 │
├──┼────────┼───────┼────────┤
│ 七 │聯邦銀行 │ 37,486 │信用卡 │
├──┼────────┼───────┼────────┤
│ 八 │遠東銀行 │ 39,552 │信用卡:27,552 │
│ │ │ │授信:12,000 │
├──┼────────┼───────┼────────┤
│ 九 │萬泰銀行 │ 227,000 │授信 │
├──┼────────┼───────┼────────┤
│ 十 │台新銀行 │ 360,040 │信用卡:16,040 │
│ │ │ │授信:344,000 │
├──┼────────┼───────┼────────┤
│十一│中國信託銀行 │ 113,154 │信用卡:33,154 │
│ │ │ │授信:80,000 │
├──┴────────┼───────┼────────┤
│ 合 計 │ 1,167,61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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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昇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