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執字,98年度,22號
KSDV,98,審勞執,22,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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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右軍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中有關相對人右軍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捌佰元,如對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乙○○給付之,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右軍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右軍公 司)積欠聲請人工資、資遣費等屬實,並經高雄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4年3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許調解成 立,調解結論為:「本案應給付勞方(甲○○先生)之總 金額部分,勞工計算金額為新臺幣2,267,474 元,請資方( 右軍漁業股份有公司)再根據勞方提供數據核算確定(惟最 低金額為180 萬元以上)後,再以確定金額之70% 計算支付 勞方。付款方式:付款期間自94年4 月志95年5 月,期間 內分別於94年4 月底前給付30% 、10月底前給付30% 及95年 5 月底前給付40% ,匯入勞方之土地銀行帳戶內。本案如 資方未履行上開二點協議,其未履行部分,由資方乙○○董 事長全權負責。上開協議即以履行,勞資雙方不再有任何 爭議,並放棄民事求償權。」;嗣經右軍公司核算確定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2,864 元,並先後於94年4 月30日匯 入聲請人指定帳戶30% 即40萬元、10月31日匯入聲請人指定 帳戶30% 即20萬元、其餘20萬元,簽發3 個月之支票,迄今 仍未支付;又於95年5 月31日,本應支付552,864 元,卻僅 支付52,864元,其餘50萬元,簽發支票迄今未付,合計積欠 70萬元。另因持上開票據項朋友調現,須支付利息,右軍公 司同意支付利息,合計143,800 元,共計843,800 元迄今尚 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開聲請意旨所示



之金額,詎迄今尚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 94年3 月31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40015626號函暨檢附94年3 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右軍公司核算明細表及所簽發支 票3 紙等(均為影本)為證,堪認為信實,則聲請人聲請強 制執行,經核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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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軍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