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1年度,24號
HLDM,91,撤緩,24,200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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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梁金富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梁金富所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 七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各該判決之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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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