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776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MN0000000、MN0000000、MN0000000號本票三張。
二、相對人康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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