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776號
KSDV,98,司票,3776,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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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776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MN0000000、MN0000000、MN0000000號本票三張。
二、相對人康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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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