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204號
TTDV,91,補,204,200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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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德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圓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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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