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德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圓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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