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並無該債
務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姓名,故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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