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好大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昆曄
法官 魏于傑
法官 柯姿佐
右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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