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946號
KSDV,98,司促,24946,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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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9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之2
債 務 人 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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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