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860號
KSDV,98,司促,24860,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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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60號
債 權 人 家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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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