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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222號
KSDV,98,司促,24222,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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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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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