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22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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