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20號
TTDM,91,交聲,20,200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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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即永豐機車行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
東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東監違字第裁81─
T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為者, 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WWL─四八八號機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二日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出租給楊景棋使用,而楊景棋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四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上因駕駛該機車蛇行經警取締開罰單 ,則該違規之行為應由駕駛人負完全責任,與異議人無關,原處分機關竟裁決吊 扣異議人所有之車號WWL─四八八號機車牌照三個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三、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有之車號WWL─四八八號機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 日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間租與他人使用,而由承租人駕駛該機車於九十一年六 月四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四維路口蛇行之事實,有臺東縣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東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機車出租 契約書在卷可稽。查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只要特 定汽車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不論汽車駕駛人是否為汽 車所有人本人,均可由處分機關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是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 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其所有之WWL─四八八號機車牌照三個月,並無不 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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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