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83號
TNDV,91,重訴,383,200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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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城
              送
  被   告 徐國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周素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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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徐國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