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3,591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 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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