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3116號
KSDV,98,司促,23116,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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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3,591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 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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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