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086號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范嘉倚原名:范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