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260號
TNDV,91,訴,1260,200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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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三航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航公司)於民國(下同)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與被告簽訂綠帝室內健康森林AGH-100A/B型(下稱活氣 生林植物造氧公園)之產銷合作契約,授權訴外人三航公司為代理經銷商 ,販售被告製造之「活氣生林植物造氧公園」之產品,訴外人三航公司則 以負責人即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受款人為被告)並載明 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付被告作為貨款定金之用。惟被告自八十九年十 二月起即經營不善,無法繼續供貨予訴外人三航公司,並積欠三航公司及 原告多筆債務,被告因而立下切結書,願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前償還發 票日期為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九月一日之支票及欠款,否則願負法律 責任。然被告並未依其切結承諾履行,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仍讓附表一編 號六、七(發票日為九十年八月一日及九十年九月一日)之二張支票任由 第三人許麗珍等冒用被告帳戶提示承兌,後經通知被告處理無著,原告拒 絕付款致造成原告有退票之紀錄,信用受影響。 (二)本件既因可歸責於被告而不能履行產銷合作契約繼續供貨,且被告並切結 承諾要返還原告所簽發之定金支票(發票日為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 年九月一日),原告即無給付貨款之義務,更無支付系爭票款之義務,除 非被告舉證證明兩造有其他之債務關係存在,否則系爭票據債權應不存在 ,且該支票雖經指名被告為「受款人」,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被告 卻仍再提示承兌,亦未返還予原告,從而,原告即得爰依該切結書之意旨 訴請確認如附表一所示之七張支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產銷合作契約書、切結書、確認書及支票正背面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 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 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著有四十 二年台上字第一O三一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雖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支票 交付予第三人以為借款之擔保,惟原告即發票人已於系爭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之 記載,是第三人自無從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而系爭支票亦可能因被告清償第三人 借款而返還被告,被告自有可能行使該票據上之權利,則系爭支票之債權是否確 實存在,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法律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即無法除去 。故原告就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債權是否存在提起確認之訴,以排除此 項危險,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三航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與被告訂立「活氣生 林植物造氧公園」之產銷合作契約,授權訴外人三航公司為代理經銷商,販售被 告製作之上開產品,而三航公司之負責人即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載明禁止 背書轉讓之支票共十五紙,交付被告作為貨款定金之用。嗣被告因經營不善無法 繼續供貨予訴外人三航公司,並積欠訴外人三航公司及原告多筆債務,被告因而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立下切結書,願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前返還如附表一 所示之支票,然被告卻未依其切結書之內容履行,而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仍讓附 表一編號六、七所示之二張支票任由第三人許麗珍冒用其帳戶提示承兌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產銷合作契約書、切結書、確認書及支票正背面影本各一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票據債務人得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 著有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四三六四號判例參照)。查本件既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致無法依約履行該產銷合作契約,而被告又已簽立切結書,願返還原告所簽發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則原告自無給付該票款之義。從而,原告以系爭支票發票 人之地位,訴請確認被告對其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F0;
~T40;
┌─────────────────────────────────────────────┐




│附表一 │
├───┬─────┬──────┬──────┬─────────────┬───────┤
│編 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及 帳 號│備 註 │
│ │ (民 國) │(新台幣) │ │ │ │
├───┼─────┼──────┼──────┼─────────────┼───────┤
│ 一 │90.01.01 │150000元 │TA0000000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 │
├───┼─────┼──────┼──────┼─────────────┼───────┤
│ 二 │90.04.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 │
├───┼─────┼──────┼──────┼─────────────┼───────┤
│ 三 │90.05.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 │
├───┼─────┼──────┼──────┼─────────────┼───────┤
│ 四 │90.06.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 │
├───┼─────┼──────┼──────┼─────────────┼───────┤
│ 五 │90.07.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 │
├───┼─────┼──────┼──────┼─────────────┼───────┤
│ 六 │90.08.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已於90.10.11 │
│ │ │ │ │ │提示 │
├───┼─────┼──────┼──────┼─────────────┼───────┤
│ 七 │90.09.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已於90.10.11 │
│ │ │ │ │ │提示 │
└───┴─────┴──────┴──────┴─────────────┴───────┘
~F0;
~T40;
┌─────────────────────────────────────────────┐
│附表二 │
├───┬─────┬──────┬──────┬──────┬──────────────┤
│編 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票 據 號 碼 │提 示 日 │付 款 人 及 帳 號 │
│ │ (民 國) │(新台幣) │ │ │ │
├───┼─────┼──────┼──────┼──────┼──────────────┤
│ 一 │89.05.01 │300000元 │TA0000000 │已兌現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二 │89.07.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三 │89.07.31 │70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四 │89.09.01 │30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五 │89.09.30 │3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六 │89.11.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七 │90.02.01 │150000元 │TA0000000 │已返還 │同右 │
├───┼─────┼──────┼──────┼──────┼──────────────┤
│ 八 │90.03.01 │150000元 │TA0000000 │同右 │同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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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航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