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338號
債 權 人 張驄瀧即詠發工程行
債 務 人 梁志松即騰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