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相 對 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 美 美
~B法 官 李 銘 洲
~B法 官 王 慧 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 玉 真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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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伍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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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郵票費用 │叁佰伍拾伍元 │退郵壹佰伍拾伍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零貳元 │ │
├─────────────┼─────────────┼──────────┤
│共 計 │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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