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2萬3,256 元,
上訴人全部不服,聲明求予廢棄,則其應繳之上訴裁判費用為1
萬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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