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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