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253號
KSDV,97,簡上,253,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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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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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