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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7號
KSDV,97,勞訴,77,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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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七七貨櫃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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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七七貨櫃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