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被 告 七七貨櫃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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