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阜佑國際開發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展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6,89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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