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丁○○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
戊○○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6年度訴字第2000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