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697號
TNDV,91,聲,697,200207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編號: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六九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以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三一號提存萬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 張,面額新台幣十萬元在案,現因該存單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到期,為免利 息損失而欲領回該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 三一號提存書及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六九號民事裁定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
南郡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