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1年度,503號
TNDV,91,繼,503,200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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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父陳連誥,母陳黃盡,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路七
五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   官 張季芬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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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