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毒偵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98年5 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將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