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8年度,1502號
KSDM,98,審訴,1502,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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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馬碩遠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
度毒偵字第138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
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
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吟
    書記官 黃勤涵
    通 譯 邱子容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一犯),經送強制戒治後,嗣先 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2年8 月13日執行完 畢釋放。復於93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犯 )、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 ,嗣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 月,以上各罪接續執行 ,於93年12月30日入監服刑,於95年1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 付保護管束,於95年3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 月7 日某時,在其位於高雄 市○○區○○街104 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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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