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0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
195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
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