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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1年度,38545號
TNDV,91,促,38545,200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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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五四五號
  債 權 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
  限期命其補正債務人競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最新之住址,其迄逾期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阮世賢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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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