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98年度,173號
KSDM,98,審簡附民,173,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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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立重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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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重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