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8年度,116號
KSDM,98,審交簡附民,116,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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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6 號就本院98年審交簡字
136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9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芸珮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游淑惠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游淑惠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
  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陸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餘款新臺幣貳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受款銀行:佳里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
   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1、於民國98年6
   月15 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2 、於民國98年6 月30日
   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3 、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前給付新
   臺幣壹萬元。
(三)被告如有一期未幾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民國98年6 月30日收受新臺幣伍仟元後,應具狀撤回
  本院98年審交簡字136號過失傷害一案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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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