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統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五四號九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黃琮城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檢察官起訴事實。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七月 十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忠 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吳 信 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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