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98年度,9號
KSDM,98,交簡上附民,9,200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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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柳元祥
  訴訟參加人
  之代理人  潘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
第10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王壹理
  調解委員 莊廷鐘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參加人
  代 理 人 潘重義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
  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責
  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
  原告甲○○乙○○二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
  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00),其
  中被告丙○○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甲○○、乙
  ○○二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原告甲○○乙○○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王壹理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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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