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參加人 法定代理人 柳元祥 訴訟參加人 之代理人 潘重義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就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0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王壹理 調解委員 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參加人 代 理 人 潘重義 調解委員 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一、被告丙○○、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 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責 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 原告甲○○、乙○○二人指定帳戶(受款銀行:彰化銀行; 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00),其 中被告丙○○給付原告甲○○、乙○○二人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甲○○、乙 ○○二人新臺幣貳拾萬元。二、原告甲○○、乙○○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王壹理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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