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485號
TNDM,91,訴,485,200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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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NA
        中文譯名: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八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馬力歐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事 實
一、甲○○○○NAL MICIIAEL DELA CRUZ(中文譯名:馬力 歐)與MEJORDA NESTOR COLIANO(中文譯名:沙文)均 係菲律賓籍人,兩人係受僱於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關係,緣馬力歐於民 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其位於臺南縣仁德鄉○○村 ○○路七十八號之宿舍內,因開關燈問題與沙文發生爭執,兩人口角後,沙文便 與同事LALAGUNA ALEX CORRO(中文譯名:艾力士)及WA CHITAR GLEN MADULA(中文譯名:丙○)在宿舍二樓之客廳 看電視、吃宵夜,馬力歐則因兩人先前口角爭執而氣憤難當,惱怒下竟萌生殺人 犯意,返回其位於二樓之寢室,持放置於寢室內之西瓜刀一把進入客廳內,朝正 在食用宵夜之沙文頭部、雙手之身體要害處猛砍數刀,沙文未料馬力歐竟於口角 後憤而行兇,倉促受襲之際,僅能以雙手保護其遭猛砍之頭部要害,致其因此受 有頭部多處撕裂傷併顱骨開放性骨折、雙手多處撕裂傷併左手肌腱、神經、血管 傷害及左手中指斷裂之傷害,馬力歐砍殺沙文之際,在場之丙○及艾力士勸阻未 果,兩人隨即先後奔出,嗣沙文奮力將馬力歐推倒後,始奔出向外求救而倖免於 難。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馬力歐對於持西瓜刀砍傷被害人沙文乙節固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 殺人之犯意,辯稱:係沙文先持鑿冰刀剌伊,伊為了防衛不得已才會砍傷丁○云 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指訴綦詳,復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及現場照片七 幀附卷可稽,且目擊證人丙○亦證稱:案發時在客廳看電視的人有我、艾力士及 沙文,我轉過頭時,已經看到被告在砍沙文,被告砍沙文時,沙文係以手腕去擋 頭部,被告一直砍沙文的頭部,沙文都沒辦法反抗,在我離開時,被告還一直在 砍沙文,沒有看到沙文拿武器反抗等語;目擊證人艾力士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 我看到被告從房間出來後,持西瓜刀一直砍沙文,後來丙○跑出去,我也跟著跑 出去,在我離開現場以前,我沒有看到沙文拿鑿冰刀攻擊馬力歐等語,再徵諸被 告對於證人丙○及艾力士於案發時均在現場乙節亦自承不諱,足見被告確係在無 預警下,持西瓜刀進入宿舍之客廳主動攻擊沙文甚明。雖被告辯稱係沙文持鑿冰 刀先攻擊伊云云,惟查,(一)證人丙○及艾力士均證稱係目擊被告持西瓜刀先 攻擊沙文頭部,沙文未及防備,僅能舉起雙手保護頭部等情,核與被害人係雙手



手腕及手臂多處撕裂傷之傷勢相符,顯見沙文應係在毫無防備下突受襲擊,無力 反抗下僅能徒手保護頭部,致其傷勢除頭部外,均遍佈在雙手各處,尤以雙手手 腕外側因阻擋被告砍落之數刀所受之傷勢為甚;(二)雖證人即案發時亦在現場 之MACLALAD LUISTRISIMO DELICA(中文譯名:戊 ○○)於本院審理及偵訊時供稱:我看到係沙文先持鑿冰刀要剌被告,被告才拿 刀砍沙文云云,然查,戊○○於偵訊時另曾供述:伊看到被告及沙文時,沙文身 上已在流血,兩人正在扭打,沙文拿著鑿冰刀作勢要剌被告,當時艾力士不在場 ,跑出去找人幫忙等語,再由戊○○於警訊時供陳:被告與沙文為開關問題口角 後,伊在寢室內看到被告持刀往客廳走去,隨後就聽到被告與沙文爭吵,伊衝出 來看到兩人扭打,沙文全身是血往樓下跑,地上有一支掉落的鑿冰刀等語觀之, 可知案發初始,對於究係由被告或沙文先行攻擊乙節,戊○○並未在現場親身與 聞,戊○○趕至案發現場時,證人丙○及艾力士早已離開客廳,足證戊○○未曾 見聞案發初始之發生狀態,縱其趕至客廳時確有看見沙文持鑿冰刀與被告扭打, 然亦不足證明係沙文主動攻擊被告,再徵諸證人戊○○與被告係表兄弟關係,所 言難免有偏坦之虞,是證人戊○○前開所稱,不足以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三)被告雖辯稱係為了防衛才反擊云云。惟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 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始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正當防衛之要 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查目擊證人丙○及艾力士均證述係被告 衝進來持西瓜刀砍沙文,渠等離開以前,均未見沙文有拿武器反擊等語,已如前 述,是斯時沙文對被告既無任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辯稱其所為係基於正當防衛 云云,顯係出於虛妄;又案發現場雖另扣得鑿冰刀一把,惟據證人丙○及艾力士 證稱:扣案之鑿冰刀係公司提供給員工吃冰時鑿冰所用,平時可能隨手置於廚房 或客廳等語,自可據此解釋為何鑿冰刀會於案發現場扣得之原因,亦足證扣案之 鑿冰刀顯非沙文預謀行兇而藏匿攜帶甚明。縱沙文於被告以西瓜刀持續砍殺時, 隨手撿拾置於客廳的鑿冰刀反擊,亦屬沙文正當防衛之行為,被告謬稱係因沙文 之防衛行為始須加以反擊云云,實屬諉罪之詞。再者,被告對於其在何處取得本 件犯罪用之西瓜刀,前後供述亦反覆不一,其於警訊時先供稱西瓜刀係放在自己 的寢室內,並持事先準備在床上的西瓜刀砍沙文等語,後於本院審理時始改稱: 西瓜刀當時是放在二樓客廳,沙文拿鑿冰刀剌伊時,伊才拿西瓜刀反抗云云,顯 見被告改口稱西瓜刀係放置於客廳處云云,係為將其所稱之防衛行為合理化甚明 。又被告對於證人丙○於案發時究竟有無在現場亦供詞反覆,其於本院初次審理 時自承:當時現場有四個人,包括艾力士、沙文、丙○及我等語無誤(見九十一 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審理筆錄),惟證人丙○證述目擊情節後,被告又改口稱證人 丙○不在現場云云,本院當庭告以其前所供為何後,被告又立即辯稱:伊到客廳 (案發現場)時有看到證人丙○,但事情發生時,丙○就跑出去了云云,顯見被 告所辯均係飾卸諉過之詞,無足憑採。縱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頭部係人體重要致命之部位,若遭持刀砍殺,極可能危及生命,此為一般人所 週知,而扣案之水果刀一把刀刃為金屬製,刀刃長約四十三點五公分,刀刃鋒利 ,刀柄部分長約十一公分等情,業據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被告持此銳利刀刃朝被害人頭部之致命部位猛砍數刀 ,當可預見可能因此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顯見被告主觀上有殺人之犯意甚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被告先 後數次砍殺被害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殺人犯意之數次接續行為,應論以一次殺 人犯行。又被告已著手於上開殺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 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口角細故即萌生殺意,持足以致人於 死之西瓜刀朝被害人頭部猛砍數刀,並造成被害人受有多處傷勢,由被害人之傷 勢及癒合之疤痕仍長達十數公分等情觀之,可知被告當時下手砍殺之力道甚猛, 顯欲致被害人於死,而被告犯後雖聲稱已有悔意,惟就犯案之情節仍避重就輕、 飾詞狡辯,妄稱係被害人先持兇器刺伊云云,顯然對其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昭炯戒。至扣案之西瓜刀一把,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惟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鄭 燕 璘
法 官 林 中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楊 建 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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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