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2197號
KSDM,94,訴,2197,2009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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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昌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
字第17719 號、94年度偵字第7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永昌高睦公司實際擁有產製「聚氯 化鋁」技術之人,與劉佳訓張智淵李啟宏(以上三人另 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6 月起至93 年4 月間止,利用統銘公司、「鼎紋工業有限公司」(登記 負責人呂火元)、莉久公司或上升岡公司之名義,以每公斤 1.4 元至2 元不等之低價,向華固、冠洲及啟慶等廠商收購 「廢水用聚氯化鋁」(Poly Aluminum Chloride for WaSte Works ,俗稱「下水PAC」,係為解決PCB積體電路板 廠廢蝕刻液(即「工業廢酸氯化銅」污染問題,在經由專業 廠商回收之後,經過加入廢鋁片等原料進行溶解、沉澱、分 離等步驟之後而製成,主要用途係作為工業廢水沉澱主劑及 廢水處理廠藥劑),劉佳訓張智淵為謀取不法利益,再將 此「廢水用聚氯化鋁」,用「唯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負責人劉黃鴛鴦,為劉佳訓母親)、莉久公司或上升岡公 司之名義,以每公斤1.85元至3.4 元不等之價格銷售給高睦 公司及高聖公司,期間數量累計高達4,906,296 公斤(其中 劉佳訓提供1,500,000 公斤,張智淵提供3,406,296 公斤) ,並藉由不知情之司機陳志安、蘇日祥呂財明呂財枝鍾志全等人將其直接載運至自來水公司第四、第七及第十區 管理處所轄總計18處之淨水場,或載運至高聖公司設於高雄 縣仁武鄉○○○路1 號之工廠儲放,經過被告劉永昌等透過 化學製程加工、混合、掩飾後,將此對於人體衛生有所妨害 之物品混充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聚氯化鋁」,以供應 自來水公司第四、第七及第十區管理處,注入其所屬各地淨 水場桶槽中,當中重金屬含量超過標準值,已嚴重危害民眾 飲用水之安全,因認被告劉永昌係觸犯刑法第190 條第1 項 妨害公眾飲水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97年10月7 日死亡乙節 ,有其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 頁),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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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