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重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3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涂裕斗
以上原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