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456號
KSHM,98,上訴,456,200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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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
年度審易字第373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204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証,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得預見任意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將幫助他 人掩飾犯罪之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民國(以下同)93年 4 月8 日至93年10月31日間,提供其身分證件予高國華,供 辦理登記為翔鷹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34 3 號13樓,下稱翔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復並與高國華一 同前往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供翔鷹公司使用,嗣高國 華以翔鷹公司之名義,於93年間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 示之8 家營業人總計新台幣(下同)2,699 萬481元之不實進 項統一發票,作為翔鷹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由高國華以翔 鷹公司名義連續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附表 二等11家營業人,再由該11家營業人持翔鷹公司統一發票向 稅捐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共計2725萬6310元,幫助附表 二等11家營業人逃漏稅額共計136 萬2822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証据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雖為 審判外之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係代表國家 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權利 之人;且於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於違法取供,故 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審酌證人甲○○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陳述,並無非法取供等非任意之陳述,亦無其他足認 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該陳述自得作為 本案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丙○○、辯護人及檢察 官對卷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本來名 冊、設立、變更登記資料暨公司章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 昌分行印鑑卡暨開戶資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交易 明細表均未聲明異議,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法 取供等非任意性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2 項之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上訴人丙○○否認幫助逃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辯稱 :是高國華請我當翔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公司事情均由高 國華處理,我不知道高國華開不實發票給人云云。惟查:上 揭事實,業据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時坦承:我承認有檢 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等語不諱(見98年3 月3 日原審審判筆 錄,即原審卷第18頁),並經證人即為翔鷹公司記帳之記帳 員甲○○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屬實;又証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高國華拜託被告當公司負 責人?)答:是的,我介紹他們認識之後我就不知道了」等 語(見98年6 月2 日本院審判筆錄),復有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本來名冊、設立、變更登記資料 暨公司章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印鑑卡暨開戶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因上訴 人丙○○確有同意當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又請領空白統 一發票供他人使用之行為,足證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時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証明確,本院審理時上訴人丙○○ 翻異前供,所辯係嗣後翻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証人高 國華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是實際經營人,公司被告沒有在



管,他不知情云云,此與上訴人丙○○前述自白不符,應係 迴護之詞,亦不足採,上訴人丙○○犯行已堪認定。二、核上訴人丙○○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檢察官就此部分雖 漏未於起訴書中敘明,惟已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補充) 。上訴人丙○○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此部分應依幫助犯之 例,減輕其刑。上訴人丙○○幫助高國華多次虛開不實統一 發票交予附表二之營業人幫助渠等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 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上訴人丙○○所犯前開2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三、新舊法比較:上訴人丙○○行為後,刑法及商業會計法均已 修正,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後「得減輕其刑」,修正前無此 規定,是修正後之規定對上訴人丙○○較為有利。(二)刑法修正前具有刑法第55條牽連之關係者,從一重處斷, 然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則上訴人 丙○○所犯數罪即應依修正後之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 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 ,經比較結果,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三)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第56條之規定,依修正前成立刑法第56 條連續犯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 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 以分論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行為人,修正前連續犯從一重 處斷之規定對上訴人丙○○有利。
(四)修正前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最高得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比較結果,此部分亦以舊法有 利於上訴人丙○○
(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前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有利。 綜上所述,刑法部分因修正前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有利於



上訴人丙○○,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上訴人 丙○○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 之規定(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仍依修正前刑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上訴人丙○○係連 續犯,原判決於主文欄未諭知連續犯,尚有未洽。(二)上 訴人丙○○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判決於据上論結欄引用商業會計法之條 文,漏未引用修正前三字,亦有未洽。上訴人丙○○上訴翻 異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 銷改判。審酌上訴人丙○○同意當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又請領空白統一發票供他人使用,紊亂正常交易,妨害金融 秩序,致國家稅收因而減少,實有不該,其於原審已坦承不 諱,且係因朋友之請託,一時思慮不週才犯案,其本身並無 從中獲利,所幫助逃漏之稅捐不少,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等一切情狀,爰仍依原判量處有期徒刑1 年。又上訴 人丙○○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 規定,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7 條之減刑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 6 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3 百元即新台幣9 百元折算1 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附表一:進項




┌──┬──────────┬────────────────┐
│編號│公司名稱 │虛進之統一發票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 稅額 │
├──┼──────────┼──┼──────┼──────┤
│1 │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15 │730萬2354元 │ 36萬5118元 │
├──┼──────────┼──┼──────┼──────┤
│2 │瀧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 │ 50萬4000元 │ 2萬5200元 │
├──┼──────────┼──┼──────┼──────┤
│3 │長盈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3 │299萬2959元 │ 14萬9648元 │
├──┼──────────┼──┼──────┼──────┤
│4 │浚達營造有限公司 │11 │595萬2460元 │29萬7622元 │
├──┼──────────┼──┼──────┼──────┤
│5 │浤洸企業有限公司 │ 2 │749萬2048元 │ 37萬4602元 │
├──┼──────────┼──┼──────┼──────┤
│6 │金大力企業有限公司 │ 2 │144萬6000元 │ 7萬2300元 │
├──┼──────────┼──┼──────┼──────┤
│7 │永鑫永電工程行 │ 7 │126萬1660元 │ 6萬3083元 │
├──┼──────────┼──┼──────┼──────┤
│8 │力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 3萬9000元 │ 1950元 │
├──┴──────────┼──┼──────┼──────┤
│ 總 計 │42 │2699萬0481元│134萬9523元 │
└─────────────┴──┴──────┴──────┘
附表二:銷項
┌──┬──────────┬────────────────┐
│編號│公司名稱 │虛開之統一發票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幫助逃漏稅額│
├──┼──────────┼──┼──────┼──────┤
│1 │紀彬企業有限公司 │6 │302萬4772元 │ 15萬1238元 │
├──┼──────────┼──┼──────┼──────┤
│2 │城陞工程有限公司 │1 │ 61萬2000元 │ 3萬600元 │
├──┼──────────┼──┼──────┼──────┤
│3 │山樂亭餐廳 │3 │ 53萬6000元 │ 2萬6800元 │
├──┼──────────┼──┼──────┼──────┤
│4 │元寶工程有限公司 │2 │100萬元 │ 5萬元 │
├──┼──────────┼──┼──────┼──────┤
│5 │神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43 │1399萬9150元│ 69萬9964元 │
├──┼──────────┼──┼──────┼──────┤
│6 │銓泰企業有限公司 │6 │63萬4434元 │ 3萬1722元 │




├──┼──────────┼──┼──────┼──────┤
│7 │雅璽室內裝修設計企業│2 │280萬9524元 │ 14萬047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8 │通冠股份有限公司 │2 │124萬0430元 │ 6萬2022元 │
├──┼──────────┼──┼──────┼──────┤
│9 │正順工程行 │5 │160萬元 │ 8萬元 │
├──┼──────────┼──┼──────┼──────┤
│10 │龍陞砂石企業 │2 │145萬元 │ 7萬2500元 │
├──┼──────────┼──┼──────┼──────┤
│11 │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 │ 35萬元 │ 1萬7500元 │
├──┴──────────┼──┼──────┼──────┤
│ 總 計 │73 │2725萬6310元│136萬2822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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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瀧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