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
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9日法矯 司字第098090602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