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98年度,33號
TCHV,98,再易,33,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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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52萬648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
判費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樑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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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