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複 代理人 陳錦宗參 加 人 乙○○○○○○○○○(VIETNAN) CO.,LTD. ENHUE BLV., DIST, 1, HOCHIMINH C ITY,VIETNAM.(現設址不明)法定代理人 甲○ ○○○ ○○○○ ENHUE BLV., DIST, 1, HOCHIMINH C ITY,VIETNAM.(參 加 人 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威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戊○○被上訴人 明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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