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樓之2
丙○○
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庚○○
甲○○
丁○○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黃章典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保險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1848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18號、97年度偵字第
49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癸○○係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匯聯公司)總 經理(甫退休),丙○○、辛○○及壬○○則分別為匯聯公 司歷任總經理,丁○○為匯聯公司協理,甲○○及戊○○為 匯聯公司經理,庚○○為匯聯公司負責汽車保險相關業務之 專員,己○○則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下簡稱新光嘉義分公司)經理,均明知匯聯公司並非保險業 ,竟與匯聯公司之業務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匯聯公司自 民國93年間起推出「萬無一失專案」(俗稱丟車賠車保險) ,該專案內容即買車車主得與匯聯公司簽訂萬無一失專案約
定意向書,約定車主繳交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2萬2千元 不等之費用後,可享有1年期之保障,如車主在1年之有效期 間內車輛遺失,在完成向警政機關報案及向原投保竊盜險之 產險公司通知出險等手續,並支付5%稅金後,得要求匯聯 公司賠付與失竊車輛同款之新車。藉此較投保一般保險公司 推出汽車竊盜險有利之方式(一般汽車竊盜險理賠金,需扣 除自負額10%及折舊),而委由匯聯公司之業務員向客戶推 銷,並誘使購車車主參與上開專案(因汽車失竊後,參與該 專案者僅需負擔5%車資,即可獲得新車1部)。收取上開費 用之業務員,在車主投保甲式或乙式車體險之情形下,可將 上開收取之費用收為個人佣金,如車主僅投保丙式車體險, 業務員即須將所收取費用中之2千元繳回匯聯公司,匯聯公 司藉上開方式以經營保險業務。
㈡被告己○○另意圖為自己及匯聯公司之利益,為爭取匯聯公 司因販售汽車而取得之汽車保險通路,即代表新光嘉義分公 司與匯聯公司時任總經理之丙○○及戊○○協商後簽訂協議 書,約定由新光嘉義分公司【贈送】匯聯公司出售之汽車「 2 年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 。另由匯聯公司繳納汽車竊盜險免折舊附加險之保險費,匯 聯公司為分散推出萬無一失專案承擔之賠車風險,除代車主 投保新光嘉義分公司贈送之「自負額10%汽車竊盜險」,並 代車主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免折舊附加險」,另將向投 保丙式車體險之車主所收取之2千元,繳交汽車竊盜險免折 舊附加險之保險費,不足之部分則由匯聯公司自行負擔,並 編列為銷貨成本。而上開方式,造成新光嘉義分公司短收保 險費,【無償承擔】車主汽車失竊之風險,而致生損害於新 光公司之財產及利益。且參與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僅需繳交 5 %之車資,即可換取新車1部,因而提高汽車失竊之道德 危險,破壞汽車竊盜保險制度之健全。
㈢迄96年7月止,總計參與萬無一失專案之車主已逾7千名。嗣 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檢舉,發函向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調查站、彰化 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於96年7月23 日執行搜索查獲。
㈣因認被告癸○○、庚○○、丙○○、丁○○、戊○○、甲○ ○、辛○○、己○○、壬○○等9人均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罪嫌。
二、證據能力: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下列引為證 據之證人證述及書證,並未經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 辯護人聲明異議,且各該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扣案之物品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查上開 扣案物品,係由員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 票依法定程序合法執行搜索扣得,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 證據能力。
㈢被告癸○○、丙○○、辛○○及其等辯護人、被告戊○○及 其辯護人雖均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俱無證據能 力,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並爭執卷附網頁資料並無證據能 力,惟本院並未以之作為證據,茲不贅述其等證據能力之有 無,附此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6 8條之2第1項等罪嫌,無非係以:「
01、被告癸○○之供述。
02、被告丙○○之供述。
03、被告丁○○之供述。
04、被告戊○○之供述。
05、被告甲○○之供述。
06、被告庚○○之供述。
07、被告己○○之供述。
08、證人秦世強及黃淑敏之供述、凱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代辦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要保書、萬無 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編號:0320)、匯聯汽車「贈送 二年竊盜險」專案活動參與書、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 單、協議書、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卡、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號戶名黃淑敏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華南 商業銀行號碼IC0000000號支票、匯聯公司94年7月28
日入帳單。
09、新光產物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23日(96)新產客 服發第960289號函、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新光產物保 管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新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資料查詢列印暨賠款明細表、新光 產物保險汽車險理賠案初步紀錄暨理算書、理賠申請書 及同意書。
1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5日(96)新產客 服發第960356號函暨承保匯聯汽車萬無一失專案保險業 務之竊盜險資料。
11、受款帳戶明細表。
12、網頁列印資料。
13、丟車理賠保險相關新聞資料。
14、證人任嘉琳、黃子哲之證詞。
15、證人何慧伶之證詞。
16、證人吳家璇之證詞。
17、證人辛梅芳之證詞。
18、證人林文惠之證詞。
19、證人陳一漢之證詞。
20、證人黃裕豐之證詞。
21、證人蔡文元之證詞。
22、證人蔡明宏之證詞。
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
24、匯聯公司與新光公司嘉義分公司間簽訂之協議書。 25、匯聯公司人事資料。
26、匯聯公司斗六所所長蔡世昌之陳述、匯聯公司斗六所業 代盧麒勇之陳述、匯聯公司斗六所業代陳俊嘉之陳述、 匯聯公司員林所業代洪緯豪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業 代蕭文永之陳述、匯聯公司員林所所長林世鴻之陳述、 匯聯公司業代王程圻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柏全之陳 述、匯聯公司員林所行政專員張碧鳳之陳述、匯聯公司 業代陳建民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許靜賏之陳述、匯聯 公司業代黃景信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侯國忠之陳述、 匯聯公司業代李志昌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何政杰之陳 述、匯聯公司業代許祐欣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張明順 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張清舜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黃 堂榮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柯家隆之陳述、匯聯公司業 代洪姓隆之陳述、匯聯公司離職員工李志明之陳述、匯 聯公司忠孝所所長林冠章之陳述、匯聯公司博賢所所長 潘世聰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劉錫鑫之陳述、匯聯公司
業代蕭任發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蕭信杰之陳述、匯聯 公司業代李國統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鹿港所會計郭淑 寬之陳述、匯聯公司鹿港所銷售副理楊美貞之陳述、匯 聯公司業代寅○○之陳述、匯聯公司鹿港所所長林健裕 之陳述、匯聯公司溪湖所助理林菊雅之陳述、匯聯公司 溪湖所所長潘世安之陳述、匯聯公司社頭所所長張明雄 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蕭如凱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 宏銘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陳甘霖之陳述、匯聯公司業 代吳沛臻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蔡宜珊之陳述、匯聯公 司業務助理張凱珍之陳述、匯聯公司業代柯平益之陳述 。
27、匯聯公司財物課長鄭麗菁之陳述、匯聯公司會計課長蔡 秀梅之陳述、匯聯公司保養廠會計兼社頭營業所行政助 理邱秀媚。
28、證人即新光公司嘉義分公司襄理陳昭輝之陳述。 29、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聯絡單。
30、被告庚○○於96年3月29日所寄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31、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
32、車主臧淑芬所有:新光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 據、匯聯公司交車確認表、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 編號:7652號)、參加專案保險聲明書、凱興保險代理 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保 書、解釋竊盜險效力內容之手札一張、新光產物保險信 用卡保險費簽帳單。
33、萬無一失領用明細。
34、車主洪美玲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凱興保險代 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要 保書。
35、車主徐許來滿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凱興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 要保書。
36、投保萬無一失專案投保人明細、扣案萬無一失專案約定 意向書及編號。
37、匯聯公司96年7月23日萬無一失專案收費及繳費入帳單 、匯聯公司費用報支單、新光公司保險費收據、9605匯 聯萬無一失明細、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費收據。
38、匯聯公司96年6月12日萬無一失專案收費及繳費入帳單 、匯聯公司費用報支單、新光公司保險費收據、9604匯
聯萬無一失明細。
39、匯聯公司明細分類表、匯聯公司95年1月19日入帳單。 40、其他所有入帳單、所有匯聯公司萬無一失專案明細表、 所有存款憑條、所有匯聯公司請購單。
41、在匯聯公司搜索扣得之汽車保險單。
42、匯聯公司萬無一失收據(在員林所查扣)。 43、其他扣案物品。」等節為據。
四、訊據被告癸○○、丙○○、辛○○、戊○○、丁○○、庚○ ○、甲○○、壬○○等人對於其等分別曾在匯聯公司任職或 為現職員工,被告己○○任職於新光嘉義分公司等情固均不 爭執,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違反保險法之犯行。被告癸○ ○、丙○○、辛○○、戊○○、丁○○、庚○○、甲○○、 壬○○均辯稱:匯聯公司推出「萬無一失」銷售專案,並不 是保險契約,很多汽車公司都有在辦這種業務;跟匯聯公司 搭配的保險公司有新光產物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 新光嘉義分公司是贈送2年的竊盜險,客戶一定要投保全險 ,甲式、乙式免折舊險的保費由匯聯公司吸收,如果客人買 的是丙式保險,要收費2千元用以投保免折舊附加險,由匯 聯公司轉支付給保險公司,這個活動承擔風險部分從頭到尾 都是保險公司在辦理,匯聯公司沒有辦理保險業;萬一客戶 竊盜出險之後,他可以選擇要領錢或是領1臺新車,如果是 領新車,就是保險公司將竊盜險及免折舊附加險理賠金付給 客戶,客戶拿理賠金再向匯聯買1臺新車,這中間的10%負 額部分,5%由客戶吸收,5%是由匯聯公司新車銷售利潤中 吸收;新光嘉義分公司送「10%自負額竊盜險」之保費,是 因為商業競爭,以前福特汽車公司也有送過3年竊盜險的保 費;伊等並沒有經營保險業或背信於新光嘉義分公司等語。 被告己○○辯稱:伊代表新光嘉義分公司與匯聯公司簽約, 因為東京新安海上產物保險公司推出買2年竊盜險送4年竊盜 險的活動,所以伊公司才推出前「2年自負額10%竊盜險」 保費免費的活動;因為竊盜險保費不是很多,保費由伊等年 終獎金中墊付,所以總公司還是有收到竊盜險的保費,公司 既然有收到保費就不可能有什麼損失;因為整個市場在殺價 競爭,所以伊等為了生存,自己繳保費給總公司,每筆都有 入帳,總公司不可能沒有收到保費卻理賠;匯聯公司只是代 收「免折舊附加險」保費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他們並沒 有經營保險業;伊認為沒有背信於新光嘉義分公司,亦無違 反保險法犯行等語。
五、按:
㈠「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 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為保險法第167條所明定。鑒於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對於社會及保險市場秩 序之安定妨礙甚鉅,且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的 危害通常愈大,故於修法時就刑期及罰金刑部分均予提高( 見該條立法理由之說明)。㈡又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 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 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及最高法 院76年度臺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保險為契約之一種, 於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並非要式行為, 故對於特定之保險標的,一方同意交付保險費,他方同意承 擔其危險者,保險契約即應認為成立。」故保險契約在於要 保人1方繳納保費後,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給付保 險金額之義務,由保險人於收費後自己承擔風險之精神,換 言之,若收費後並不自己承擔風險,不能構成保險。㈢又保 險法固有「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規定 ,惟該法僅於第1條針對「保險」予以定義,至「類似保險 」定義為何則付之闕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於95年4月10日、同年6月28日就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 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邀集學者專家一同研討,與會學者 有認定「類似保險」與保險之5大要素間應有共通性即有可 保危險、具補償性、大數法則(危險分散)、對價關係、制 度經濟,但目前「類似保險」定義不明,尚應逐案分析之( 高棟樑教授見解),有認定類似保險非保險,應非屬保險監 理單位主管範疇(宋哲明教授見解),有認定「類似保險」 目前定義不明確,應逐案分析是否為「類似保險」,且基於 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應於保險法中明訂之(劉榮宗教授見解 ),有認定自回歸法律層面來看,應依保險法第1條規定, 認就當事人一方所繳交於他方之對價是否構成「保險費」之 要件來認定(彭金隆教授見解),經2次會議結論認為「類 似保險」之構成要件應有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危險、危險 承擔、危險分散,而該會保險局初擬意見則為「所謂類似保 險,應指未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申請許可之公司或合作社 為本法第1條之行為而言,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而言,有 上開會議紀錄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㈡第193至204頁 )可參。基上學者見解,大多數亦認定類似保險本質亦屬保 險,至少具備對價關係(名稱可能為費用、報酬或會費等)
、保險利益、危險(保險事故)、危險承擔(給付保險金、 提供一定服務或其他給付等)、危險分散(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等項,易言之,如果要保人並未繳納相當對價,或保 險人並未因此承擔風險,仍與上開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研討 「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合先敘明。六、經查:
㈠匯聯公司並未向車主收取「5千元至2萬2千元」萬無一失專 案費用,即與保險或類似保險中之「對價關係」不符: ⒈在96年6月4日匯聯公司給各據點之銷售通報中,確實於第四 ⒌點規定「本月承保萬無一失費用2000元(款項由業收現金 ),承保乙式車損險不收取2000元萬無一失費用」等文字( 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㈢第216頁),此項總公司給各營業 所之通報,已經明確表示公司之政策是乙式以上客戶(即甲 、乙式車損險)不收取費用,僅丙式車體險保費低,公司及 業務員之利潤少,才加收2000元參加費用。各分營業所之領 取萬無一失參加意向書時,亦有參加書之領用流水明細,如 93年12月16日至94年6月20日、94年11月29日至95年11月27 日鹿港營業所二份領用清單上,確實記載回件時是「贈送」 或「收2000」,表示對丙式車主確實只有收取2000元費用( 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33至34、41至42頁)。 ⒉但有時業務員向客戶收取之參加費用不止2千元,例如: ⑴96年7月18日匯聯公司鹿港營業所之業務員寅○○,向客戶 洪美玲收取參加費用1萬2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見96年度 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35頁)可證,洪美玲所投保之車體險即 為丙式(見同上卷㈠第36頁)。證人寅○○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稱:「(洪美玲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收費1萬2千元, 這是否是妳承辦?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我承辦的,收據是我 開的。收據是公司拿的,上面寫彰化市○○路是彰化總公司 。(公司有無規定參加『萬無一失專案』都要開收據?)沒 有規定。這是因客人要求而開立。(洪美玲參加丙式車險妳 為何向她收1萬2千元?)就是要繳回公司的車價不足,她買 的那部車公司只可以便宜3萬元,她殺了3萬元又要配件,約 超出繳回公司車價1萬多元,所以我向她收1萬2千元。(這1 萬2千元如何向公司呈報?)我沒有向公司呈報。我拿她的 錢來裝她的配件。丙式車體險2千元我有繳回公司。」「( 妳招攬業務期間,妳總共開了幾份這樣收據?)我從94年9 月份到97年5月上班期間,我沒有開立幾份。(妳上班期間 在『萬無一失專案』你有收費的有幾件?)參加十幾件,有 參加就有收費。」「(收據上面有寫第2聯公司存檔,請問 第2聯在哪裡?)我沒有繳回公司,合約才有繳回公司,收
據沒有繳回公司。」「(妳的手法是妳個人這樣做,還是業 務員都是這樣做,還是公司授意你們可以這樣做?)大家都 這樣做,所長說可以這樣做。(妳的賣車獎金如何領?)賣 1臺車折價空間是3萬或4萬元,如果沒有折價就是我的獎金 。有時候為了業績,即使沒有獎金我也願意賣車。如果1 個 月賣了4臺以上,公司還會另外每1臺再補貼幾千元獎金給業 務。配件我們也有較便宜的比例,保險費也有正常合理的利 潤,我們就用這個空間去與客戶談車價。」等語(見原審卷 第228頁正背)。由此可知:匯聯公司只規定丙式車體險車 主加入「萬無一失」專案要繳2千元,至於業務員向丙式車 體險車主收取之費用超過2千元以上者,超過部分即充作業 務員佣金或用以裝飾配件給客戶,成為業務員與客戶磋商之 談判籌碼,雖然業務員寅○○向客戶洪美玲收取1萬2千元參 加費,但僅繳回匯聯公司2千元,另1萬元部分匯聯公司主管 並未經手,也未收取,而是由業務員自己收取使用已明。 ⑵96年7月10日鹿港營業所之業務員卯○○,向客戶徐許來滿 收取參加費用6千3百元,有收據1紙可證(見96年度偵字第9 218號卷㈠第46頁),但徐許來滿所投保之車體險卻是乙式 (同上卷第47頁)。證人即業務員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 證稱:「(徐許來滿向你們訂車是否是你承辦?)是的。.. 收據是我開的。(徐許來滿買乙式車險為何收6千3百元?) 因為她買車殺價超過我負荷的獎金8千元,所以我收這個錢 來補足。(你收6千3百元的錢拿去哪裡?)作為客人要求裝 配件的費用。(公司有無宣導甲乙式車險是不收錢?)有。 這是因為超過我的獎金所以我才會收錢,一般我不收錢。( 有客戶要求才會開收據嗎?)是的。」「(.. 你所開立的 有蓋公司統一編號章?)因為發票章直接就放在櫃子旁邊, 我們拿了就可以蓋,這是匯保險費用的章,這個章放在劃撥 單旁邊。(你招攬業務期間?)84年9月21日到現在。(這 段期間你開立了幾張收據?)2張,大部分客人都不要。( 你開的收據上面寫著共收取「萬無一失專案」保費多少錢, 以你的認知來看,為何要寫『保費』,你是否知道?)我不 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230頁背至232頁)。可知,匯聯 公司有宣導對於甲乙式車主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不收費用 ,但客戶徐許來滿因為殺價太多,業務員卯○○才收取6千3 百元費用,但實際上該6千3百元也沒有繳回公司。業務員卯 ○○雖然使用公司的橢圓橡皮章,但匯聯公司主管應不知悉 該6千3百元用途,所以該6千3百元並不能作為公司充作承擔 風險之判斷依據。至於收據上記載「保費」2字,看似涉有 保險性質,但實際上能否構成保險仍須判斷匯聯公司有無收
取保費以分擔風險之行為。
⑶再以黃淑敏購車時所投保之汽車相關保險案例,「要保書」 記載:黃淑敏係向新光公司投保,而非向匯聯公司投保,黃 淑敏投保乙式車體險,竊盜損失險部分確實是贈送「2年10 %自負額」之內容(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4頁),而 參加「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亦記載失竊時須向保險公 司申辦理賠手續,第6點規定,失竊理賠內容由原投保竊盜 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保單內容核定,並不是由匯聯公司負擔竊 盜險理賠,匯聯公司與車主之間亦無存在竊盜險之法律關係 (見同上卷㈠第5頁)。證人秦世強(黃淑敏之夫)雖於96 年3月3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有支付參加萬無一失專案 費用1萬2千元等語(見同上卷㈠第20頁),然證人即匯聯公 司業務員丑○○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公司如何進行 勤務宣導?)這是1個行銷包裝,客戶跟我們買車,如果客 戶要求的折價價值或是配件超出我們業務員的獎金範圍,我 們可以搭配公司的「萬無一失專案」作為行銷包裝,以減少 我們損失。(如果客戶不殺價也不要配件,是否就不用推行 『萬無一失專案』?)是的。我們就會用免費贈送「萬無一 失專案」,就不用收錢。(甲乙丙式車體險通通不收錢嗎? )甲、乙式全險不收錢,丙式收取2千元的費用。(假如客 戶不殺價也不要配件,就丙式車體險的部分是否也不收錢? )有時候有的營業員會收錢,我是以贈送的方式不收錢。( 你不收錢的話,那2千元是否要繳回公司?)要。(黃淑敏 的汽車要保書是否你承辦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你 有無向她收『萬無一失專案』的參加費用?)以黃淑敏的購 車條件,她當時要求的折價條件超出我的獎金範圍,我有問 她要不要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我當時告訴她活動價值1 萬2千元,我也是跟她收了1萬2千元。(這個1萬2千元到哪 裡去?)就是涵蓋在車價裡面了,算是減少我們的損失。( 該車你的獎金多少錢?)業務員的獎金至少是車價的5%。 」「(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說這1萬2千元你又退還給黃淑敏? )是的,我當時告訴她這是1個行銷包裝,後來有發生一些 糾紛,她買新車的時候說我們的車是瑕疵車,她不願意要這 臺車,後來我去瞭解原因才知道她要討回這1萬2千元。」「 (你還給她1萬2千元是否有開收據?)我有寫在訂單上面, 我在其他約定事項上面有寫贈送,我是後來自己掏腰包還給 黃淑敏。(庭呈訂單第1聯影本附卷)」「(如果丙式收2千 元,有另外繳回給公司嗎?還是涵蓋在車價?)要另外給匯 聯汽車公司。2千元統一繳給營業所的助理,他統一匯款回 總公司。(如果沒有向客戶收2千元而且是參加丙式保險,
這2 千元你們業務員要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公司如何處理 。(改稱)這2千元由我們業務自己出錢,這2千元我們也是 要繳回給業務助理匯款回總公司。」「(黃淑敏是參加乙式 車體險,你還是收了1萬2千元?)因為我們作一個行銷包裝 ,她殺價超出我們的獎金範圍,所以我才跟她收參加費1萬2 千元彌補獎金。」「(你向黃淑敏收取1萬2千元的費用,你 是否呈報公司?)她是投保乙式車體險我不必回報公司,是 彌補獎金損失,就涵蓋在車價裡面,我沒有回報公司,也沒 有向主管說收1萬2千元的事情。」「(公司是否知道你向黃 淑敏收1萬2千元?)不知道。」「(你有無問過公司主管, 只要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有繳錢的客戶,這些錢你們業務 員可以直接收下來當獎金?)公司沒有說叫我們收多少,是 因為賣車損失要拉回來。這不是佣金,這些錢沒有繳回公司 。」等語(見原審卷第223至226頁),並提出黃淑敏94年7 月23 日訂購合約書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46頁)。觀丑○ ○與寅○○、卯○○等業務員之證述內容大致相同,丑○○ 對乙式車主黃淑敏所收取之1萬2千元費用,完全並未繳入公 司,而是充作其業務員之佣金。雖然丑○○復證稱該1萬2千 元不是佣金,然丑○○已證述係因黃淑敏太會殺價,所以酌 收1萬2千元用以彌補業務員獎金,所以可知該1萬2千元確實 是充作其佣金,公司並未收取該1萬2千元作為承擔風險之對 價,自不得以此認定匯聯公司有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 依據。
⑷足見車主投保甲乙式車體險,並參加「萬無一失專案」者則 均予免費,如參加丙式車體險則酌收2千元,乃匯聯公司之 統一作法,業務員於遇到殺價殺得比較兇的客戶時,只好以 對客戶提高參加之費用或對甲乙式車體險車主加收費用之方 式,以維持業務員賣車之利潤,甚至亦有業務員遇有參加丙 式車體險不收取2千元參加費用,而由業務員自掏腰包繳付 匯聯公司之情形,凡此均為業務員個人為衡量其佣金、業績 多寡所為推銷車輛之手法,惟並無礙於匯聯公司仍只收取丙 式車體險參加費2千元之費用,其餘超收款項或以為業務員 佣金,或折為車主索討配件之費用,以免短收業務員原可預 期之佣金,應屬實情。
㈡匯聯公司收取丙式車體險車主之2千元(也可能是業務員代 墊2千元),係轉向保險公司購買「免折舊附加險」,並非 作為自己之理賠基金:
⒈匯聯公司並未向甲、乙式車體險車主收費,亦為公訴人所是 認,匯聯公司對甲、乙式車體險之車主既無保險契約中「一 方收取保費」之必備要件,則該部分自無經營保險業務之疑
慮(況且車主投保甲乙車體險,免費參加萬無一失專案時, 仍可享有下述匯聯公司代車主轉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新 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及新光嘉義 分公司提供2年自負額10%免折舊汽車竊盜險)。 ⒉至起訴書及被告均承認匯聯公司確實向丙式車體險車主收費 2千元(或由業務員代墊2千元),且如上述93年12月16日至 94年6月20日、94年11月29日至95年11月27日鹿港營業所2份 領用清單上,部分確實記載向客戶「收2000」。而「萬無一 失」專案比一般失竊險多提供「免折舊、僅5%自負額」之 優惠,惟匯聯公司自丙式車體險之車主處所收取之2千元, 係替車主轉向新光嘉義分公司投保「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 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並非作為匯聯公司自己收取折 舊保費之用,此由黃淑敏之個案可明。蓋黃淑敏買車時之汽 車保險契約,已投保「附加險種【17】」,保費1166元即為 附加險保費(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2頁、亦可見96年 度聲搜字第9號卷第153頁),該附加險種即為「新光產物汽 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額免折舊附加條款」(92年8月20日台財 保字第0920751592號函)(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0頁 )(險種代碼見96年度聲搜字第9號卷第151頁),足見匯聯 公司確實有為黃淑敏投保免折舊附加險,並非匯聯公司自己 收費後自己承擔折舊損失。
⒊再者,就卷內資料之96年1月至5月之參加「萬無一失」專案 之客戶而言,匯聯公司將96年1月份、2月份、4月份、5月份 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客戶154人次、77人次、71人次、6 0人次,數批參加者之「折舊險附加險」費用122674元、671 65元、57847元、49259元,確實有支付給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有匯聯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費用報支單可證,新光產物保 險公司亦出具122674元、67165元、57847元、49259元之收 據(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51至54、56至59、113至1 15、115背至117頁),在上述參加者之汽車保險契約中,均 有註明投保內容包括免折舊附加險,且一一比對後,確定匯 聯公司均有支付參加者之折舊險保險費,明細如附表所示。 ⒋又匯聯公司並非將全部「萬無一失」客戶之折舊附加險向新 光嘉義分公司投保,部分有轉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 公司投保。如匯聯公司將96年5月參加「萬無一失專案」之 客戶16人一整批參加費用合計8126元,支付給新安東京海上 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有匯聯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費用報支單 可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亦出具8126元之收 據(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第54頁背至55頁背)。 ⒌雖然如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㈡內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險契約所載,免折舊附加險之保費,自470元至1427元 不等,470元是1300CC自小客車(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 ㈡第142頁),1427元是3500CC自小客車(同上卷㈡第265頁 ),但此係因車種車價不同所致,雖然均未達2千元,但匯 聯公司一律向丙式車主收取2千元,整齊畫一,在管理作業 上比較方便,況且代為投保作業還有行政成本、手續等費用 考慮在內,就超出實際繳納保費部分,亦不能認為是經營保 險業行為。
㈢「萬無一失專案」之最終賠付者仍為新光嘉義分公司,並非 匯聯公司,與保險契約必備要件「他方同意承擔其危險」者 不符,車主並可以該賠付金作為另購新車之款項: ⒈依匯聯公司與客戶簽訂「萬無一失專案約定意向書」第6條 規定「萬無一失專案不得要求(匯聯公司)賠付現金」.. 「該原車輛失竊理賠內容由原投保竊盜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依 其保單內容核定條件理賠之」(見96年度偵字第9218號卷㈠ 第24頁),故竊盜險理賠是由保險公司即新光嘉義分公司理 賠,並非由匯聯公司理賠,此由新光嘉義分公司汽車險賠案 初步記錄暨理算書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43號卷㈠第87、93 、98、103、108頁)可稽。
⒉一般汽車失竊險出險時,投保人會有承受汽車折舊及10%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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