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緝字,98年度,55號
TCHM,98,上更(一)緝,55,2009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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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且係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第一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 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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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