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三)字,97年度,47號
TCHM,97,上重更(三),47,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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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蔚
指定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6日以94年度重訴字第3194號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991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依職權送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丙○○於民國80年12月6日,曾因犯擄人勒贖罪,經最高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80年10月9日,又因犯恐嚇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80年10月29日,再犯詐 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 各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86年5月1 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7年4月19日縮 刑假釋期滿(於假釋期間又犯本案之罪,業已撤銷假釋,目 前在監執行殘刑)。
二、丙○○曾於90年4、5月間,與少年A(77年2月份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已歿,於本案案發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在臺中縣沙鹿鎮三山國王廟門口,因丙○○出售網 路線上遊戲「天堂」之天幣(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 )予少年A,而與少年A結識。自此以後,兩人常有聯絡, 少年A多以家中之00-00000000號電話與丙○○通話,談論 有關網路線上遊戲之角色裝備、借用IP玩網路線上遊戲及少 年A之父母管教方式等內容。丙○○並贈送NOKIA牌行動電 話手機1支予少年A使用。94年7月20日下午2時52分許,丙 ○○又在臺中縣沙鹿鎮○○路000號萊德網路咖啡廳內,以 「顧每每」名義向雅虎奇摩網站註冊申請之「zzzxZ0000000000」網路帳號,上網連線即時通,密呼少年A上網連線交 談,內容談及「接電話ㄚ‥‥○○(即少年A之代號)‥‥ 我去打電話ㄌ‥‥我要上天堂ㄌ‥‥」等語,少年A則回予 「你是誰ㄚ前...你是為新ㄇ‥‥打0000000000‥‥你要 記得打喔‥‥」等語。丙○○隨即前往臺中縣沙鹿鎮○○路 000號前,以公用電話撥打少年A家中之00-00000000號電話 ,與少年A相約於翌日(94年7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 中市臺中火車站附近碰面,一同吃飯及看電影。



三、94年7月21日,丙○○依約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赴約,於21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臺中市中清路交 流道附近,利用設於臺中市○○路000號前之00-00000000號 公用電話,撥打至少年A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少 年A謂:伊將晚約20至30分鐘抵達臺中市之臺中火車站等語 。21日中午12時許,丙○○與少年A在臺中火車站附近碰面 ,少年A提議至臺中市崇德路「水舞饌餐廳」用餐,丙○○ 乃搭載少年A於20分鐘後,抵達上開「水舞饌餐廳」用餐。 期間兩人並共同至該餐廳對面之便利商店,購買香菸及少年 A之行動電話易付卡(通話時間為300元)。隨即於21日下 午2時許,兩人離開上開餐廳後,一同到達丙○○臺中縣豐 原市○○街0巷00弄0號住處門口,再於21日下午3時許,一 同到達臺中市民生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附近之全球影城電影 院。兩人因擔心看完電影時間太晚,且少年A已約朋友在臺 中市一中街附近碰面,故兩人僅在電影院對面之紅茶店購買 冷飲,並在車上邊喝飲料,邊聊天。之後,丙○○在少年A 之要求下,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A至臺中市進化北 路之「衛道新世界」。兩人於21日下午4時40分許,抵達「 衛道新世界」後,丙○○再沿臺中市學士路轉三民路,停車 在國立臺中商業技術學院正門前方之天橋下,與少年A一同 等候少年A之友人前來,惟少年A之友人並未出現。少年A 於21日下午6時4分許,撥打電話回家告知家人謂:伊與友人 用餐等語。之後,丙○○又搭載少年A,於21日下午6時5分 許,前往臺中縣潭子鄉丙○○之不知情之友人洪明義住處, 惟未遇洪明義。兩人即於21日晚上7時許,返回丙○○上開 住處前。丙○○下車進入住處,拿取掌上型遊戲機交給少年 A。兩人即一直待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聊天至21日晚上9時 許,丙○○提議要送少年A回家,少年A則稱:太晚,伊不 敢回家等語。丙○○遂下車,返回其上開住處休息,少年A 則待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上睡覺。
四、丙○○於94年7月22日上午8時30分許,再度進入上開自用小 客車內,陪伴少年A,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A 至臺中縣豐原市中正路與市區外環道之交岔路口附近之便利 商店,購買飲料,旋駕車返回臺中市。途經國道一號高速公 路之臺中港路交流道時,丙○○詢問少年A:是否要回家, 少年A回稱:因一夜未回去,伊不敢回家,要氣一下伊父親 等語。丙○○則順著少年A之語氣,開玩笑回稱:「跟你父 親說綁票」等語。丙○○乃於22日上午10時20分許,以少年 A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少年A住處之00-000 00000號電話,適為少年A之父甲○○接聽。丙○○於電話



中,向甲○○稱:「你兒子在我這裡,準備300萬元贖回」 等語。甲○○回稱:「我是做小生意」等語。丙○○再回稱 :「那準備100萬元」等語後,掛斷電話。嗣經約10分鐘後 ,丙○○警覺其屬假釋出監之人,仍有上開殘刑(約11年) 尚未執行,且其已積欠100餘萬元之債務,無力清償,其於 開玩笑撥打上開電話後,日後情況將可能無法收拾(即假釋 恐遭撤銷,需入監執行殘刑)。丙○○竟因而基於意圖擄人 而勒贖之犯意,搭載少年A在臺中市區閒逛,於22日上午11 時許,少年A提議去看電影,丙○○再與少年A一同前往臺 中市民生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附近之全球影城電影院。因兩 人抵達時,並非屬開始播映電影之時間,兩人遂在該影城對 面之店家,購買冷飲到丙○○上開自用小客車上飲用,丙○ ○並提供「峰」牌香菸約7、8支予少年A吸食,少年A吸食 香菸後,感覺頭暈。丙○○為便於控制少年A的行動自由, 隨即拿出隨身攜帶治療其宿疾腦神經衰弱用之安眠藥兩顆, 向少年A訛稱:該藥係治療頭痛之用云云,並交給少年A服 用。因該藥需約1小時後,始有藥效產生,丙○○乃駕駛上 開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縣豐原市,隨於22日下午2時許,至 其上開住處附近之土地公廟前,停放上開自用小客車。兩人 在該車內稍事聊天後,少年A即睡著,丙○○遂下車,返回 其住處休息,期間約每1、2小時許,返回該車內,檢視少年 A之情形。22日下午某時,少年A醒來後,向丙○○表示其 頭痛,隨即下車至附近小便。丙○○遂再拿出1顆足以使人 熟睡7、8小時之強力安眠藥,交付予少年A服用。少年A服 用後,丙○○即待在車上與少年A聊天,直至少年A睡著後 ,丙○○始於22日晚上8、9時許,下車返回其上開住處睡覺 。在此期間,丙○○一直將該自用小客車之冷氣開啟,至翌 日(94年7月23日)上午止,且約每隔1、2小時許即至該車 內查看少年A,以此方式,將少年A擄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 。94年7月22日晚上11時許,丙○○偶遇不知情之其子張○ ○(75年6月份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深恐其子張○ ○懷疑其為何於深夜走來走去,遂向其子張○○誆稱:伊當 天晚上要打通宵麻將,但不可將此事給祖母(即丙○○之母 )陳滿知悉云云。
五、少年A於94年7月23日上午7、8時許醒來後,丙○○隨即於2 3日上午9時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A前往臺中 市。於23日上午10時許,途經臺中縣豐原市○○路○○○道 ○號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時,少年A昏昏沈沈躺在後座,意 識不清,雙腳伸至駕駛座與副駕駛座中間,少年A並問及時 間,因當時係白天,而無處躲藏,丙○○遂持續駕駛上開自



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亂逛,以防止他人察覺有異。嗣於23日 上午10時30分許,丙○○再以少年A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撥打少年A住處之00-00000000號電話,適為少年 A之兄王明詡接聽。丙○○於電話中,質問:錢準備好了沒 ?隨即掛斷電話。丙○○旋於23日上午10時33分許,再度以 少年A之上開行動電話手機,撥打少年A之上開住處電話, 詢問接聽電話之王明詡:你爸媽在家嗎?王明詡答稱:他們 不在家等語。丙○○復問:他們有沒有行動電話後?隨即掛 斷電話。於23日上午11時50分許,丙○○又以少年A之上開 行動電話手機,撥打少年A之上開住處電話詢問:電話(即 甲○○之行動電話)幾號?待接聽電話之王明詡回稱:「我 爸爸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等語後,隨掛斷電話。丙○ ○打完電話後,駕車搭載少年A沿臺中市區,返回臺中縣豐 原市,少年A在車上期間,意識不清。於23日下午1、2時許 ,兩人抵達丙○○上開住處,少年A向丙○○表示:伊頭痛 ,丙○○遂再拿安眠藥予少年A服用,嗣丙○○待少年A睡 著後,於23日下午3時許,騎乘機車搭載其子張○○,至臺 中縣豐原市三民路與三豐路交岔路口附近上班。之後,丙○ ○返回其上開住處,再至臺中縣豐原市「亞洲購」大賣場, 找不知情之女性友人戊○○聊天。約1小時後,返家騎乘機 車至臺中縣神岡鄉某處,以少年A上開行動電話手機,撥打 至少年A之上開住處電話,惟因訊號不良而斷訊。丙○○復 至臺中縣神岡鄉○○村○道○號高速公路神岡交流道附近, 於23日晚上7時9分許,再以少年A上開行動電話手機,撥打 少年A之上開住處電話,適為甲○○接聽。丙○○接通電話 後,聽到電話有雜音,依其經驗研判該電話係遭錄音,即向 甲○○稱:「你報警喔!」等語。甲○○懇稱:「拜託你讓 我跟我兒子講話」等語。丙○○為混淆甲○○之辨識,故意 回以:「我綁錯人了,你錢準備好,我不打你這支電話了, 我要改打你傳真機的電話了,你將錢放在紙箱內放在門口那 部黑色車子上」等語,隨即掛斷電話。丙○○隨後騎乘機車 ,至其子張○○上班地點,將機車交付予其子張○○後,自 行步行返家。
六、後至23日晚上7、8時許,丙○○再去上開土地公廟附近之停 車處,查看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之少年A之情況。惟因附近 有人祭拜,為防止他人察覺,其乃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 載少年A至臺中縣豐原市水源路之中正公園附近之偏僻小徑 停放。少年A當時坐在副駕駛座上,將椅背傾斜,此時少年 A已查覺有異,乃向丙○○吵著要回家,丙○○回稱:「不 行」等語,少年A隨即大喊大叫。丙○○乃下車至後座,拿



取連接寬頻之電話線(未據扣案),並將後座椅子移開。丙 ○○蹲在該車之後座,以臺語向少年A恫稱:「你再喊,我 就勒你」等語,惟少年A不從,丙○○即以電話線,從後方 勒住少年A頸部,並質問少年A:是否還要再喊,少年A搖 手(表示不會)後,丙○○始放手。惟丙○○警覺少年A應 已察覺其已遭綁票,遂命少年A至該車之副駕駛座坐著,丙 ○○並以玩具手銬(未據扣案),將少年A雙手反銬,復用 麻繩(未據扣案)綁住少年A雙腳,將之固定於副駕駛座上 ,再以臺語向少年A恫稱:「再喊就勒你」等語。經過約10 至20分鐘後,少年A又開始喊叫,適有不詳之路人騎乘機車 途經該處。丙○○因怕其擄人勒贖之犯行為路人查覺,在一 時盛怒之下,乃基於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之犯意,先繞到該 車之後車廂蹲著,再以上開電話線緊勒少年A之頸部。剛開 始少年A尚有掙扎,但過約1分多鐘後,少年A因頸部遭繩 索或長線類施壓,造成頸靜脈壓迫,頭部血流回不去,形成 顏面鬱血樣,加上局部氣管及動脈壓迫,導致腦部缺氧窒息 ,少年A因受外力勒頸後,已心跳停止,其因頸部外在壓迫 血管、氣管,影響心跳及循環導致缺氧而被勒死。丙○○見 少年A無反應,始放開電話線,並以手觸摸少年A之頸動脈 ,發現已經沒有跳動反應,再解開少年A之手銬,以手觸摸 少年A之脈搏,亦無反應。
七、丙○○在觀察少年A約1小時餘,確定少年A已經死亡後, 為免其擄人勒贖而殺人之犯行,日後遭人發覺,乃基於遺棄 屍體之犯意,於23日晚上9時3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 搭載少年A之屍體,至其上開住處附近之臺中縣豐原市角潭 路與大順街8巷交岔路口附近之雙連橋上,以雙腳用力將少 年A之屍體,從駕駛座後方座位踢入「臺中縣豐原市葫蘆墩 圳」之大河川中,予以棄屍,沖流而下之後,再將手銬、麻 繩、電話線及少年A之背包、手錶、腰帶、皮夾等物,一同 丟入上開大河川中,又將少年A之上開行動電話手機(含電 池一個)及MP3,以塑膠袋包裹後,棄置在其上開住處附近 之臺中縣豐原市大順街8巷107弄土地公廟屋頂上,再返回其 上開住處睡覺。嗣於94年7月24日(原判決誤繕為1月23日) 上午9時40分許,不知情之路人林永堂臺中縣豐原市○○ 街000巷00弄0號旁屬上開大河川支流之小溝渠內,發現少年 A之屍體後報警,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在此期間,丙○○ 四處躲藏,迄至94年8月11日上午7時11分許,始為警在臺中 市建國路與中正路交岔路口附近之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市站之旅客大廳內,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核發之拘票,將其拘獲。




八、丙○○因曾向利源當鋪負責人謝德源貸借5萬5千元,並以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質押,丙○○之胞姐於94年10月18日 向警方領回該車之後,即將該車向謝德源抵償丙○○之欠款 ,謝德源並於94年10月19日將上開車輛賣給洪錫銘。九、案經少年A之父、母甲○○、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 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丙○○於本院前審 (更二 審)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同意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據資料作為審判之依據 ;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本次更審中,迄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對於上述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為異議之表示,本 院參酌上開證據資料之取得或作成,並無不法或不當之情形 ,認以之為本案之證據為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 然其手段仍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因之,執 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執行搜索,因而取得之證 據,以及依各該證據所發現之其他衍生證據,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自應就執行之司法警察(官 )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 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 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 效果,與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 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精神,依比例 原則具體認定之,若該違法搜索所違反法定程序之情節甚為 嚴重,不予排除其證據能力,已難維護人民對司法公平公正



之信賴,且難抑制偵查機關違法之搜索,則就司法警察(官 )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物及相關證人之證言,應予排除,始 符公平正義。即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亦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461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卷附之「丙○○擄人勒贖電話譯 文表」所載被告以少年A持用行動電話與甲○○、王明詡之 通話內容。參酌「偵六隊四組」組長林續鵬所具「偵查報告 」,其上載稱:警方接獲甲○○稱其子少年A遭人綁架要求 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贖金之報案後,要求該隊支援偵辦 ,該隊「立即派員攜帶強迫來話顯示電話及錄音裝備前往人 質家屬住處,將甲○○所有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 二線電話均設定轉接完畢,復協助聯繫遠傳電信公司取得人 質(少年A)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得知歹徒第 一通勒贖電話係於7月22日10時20分以(少年A)所有之000 0000000號電話撥出」,及「偵查佐黃家將」製作之「職務 報告」載稱:少年A之屍體被發現後,其父甲○○前往指認 屍體時「當場並提供乙支韓國製造‥‥DVR-9016型錄音筆予 警方,稱其內錄有其與歹徒之對話,職即通知本組鑑識巡官 賴建璋返組協助,於12時許由巡官賴建璋首次操作該錄音筆 聆聽內容時發現該錄音筆內計有三個錄音」各情(見清警刑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3頁,第1220號偵查卷第37頁),上 開甲○○交予警方之錄音筆,似係警方先前在其住處按裝設 定並交付甲○○使用,非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以錄 取被告來電勒贖之通話內容,則自該錄音筆譯出之譯文,雖 難認係合於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惟查被告已同意本 案全部之證據資料作為本院審判之依據,已如前述。且依上 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審酌本件係擄人勒贖殺人案件, 在擄人之時,被害人家屬,對於歹徒之來電,若必要求其每 每均須聲請通訊監察,不僅在時效上可能延誤黃金辦案時機 ,更可能因歹徒查覺而坐失破案良機,陷人質於絕地,自難 苛求其程序必須完全合法。因此,就此種具有急迫且可能危 及人質生命安全之情況,經衡量被告人權之保障與擄人勒贖 殺人係危害社會重大公共利益之情節,兩者均衡之維護,自 以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仍應認本件取得之「丙○○擄人勒 贖電話譯文表」證據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丙○○(下稱被告)對於上開案發經過與犯罪事實 於原審及本院各審審理時均坦白承認,其於警詢、偵查中並 為如下之供述:




㈠被告於警詢供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我用了大約2年,直至今年(94年)7月初,被限制發話才 改用0000000000號,和信兩個門號的申請人是我,00000000 00號之申請人是我兒子張○○,至目前仍在使用,使用人是 我」、「自小客貨車2498-LC號、豐田牌、瑞獅、藍色,車 主是我本人」、「天堂之帳號為godbless305,自3、4年前 使用至94年7月份‥‥奇摩即時通所使用之帳號與天堂遊戲 之帳號相同為godbless305」、「家中電腦除我之外,尚有 我兒子張○○及女兒張○○使用過,天堂帳號godbless305 曾借少年A、我兒子張○○及我兒子郭姓同學使用過,即時 通之帳號均為我使用,未提供予他人」、「有(使用過zzzx Z0000000000及coco00000000兩個即時通之帳號)」、「( coco00000000)於94年申請,時間地點忘記了,申請人資料 也忘記了,應該是以向我購買電腦之客戶名義所申請」、「 zzzx Z0000000000)該帳號是於94年7月20日註冊,地點是 台中縣沙鹿鎮○○路000號萊德網咖,以我電腦客戶資料申 請」、「於天堂遊戲中我暱稱為【人蔘】,即時通未使用暱 稱,均使用帳號」、「認識(少年A),自4年前因買賣天 幣而認識」、「國二之前他會透過網路遊戲與我對話聯繫, 但國二以後他改以電話撥打至我手機或家中電話與我聯繫, 最近都是他上即時通時尋找我是否在線上與我聯絡或打電話 至我家與我聯絡」、「少年A均稱呼我為【張叔】」、「( 少年A之即時通帳戶中,因何稱我【維新】)我不知道」、 「我曾送他1支手機(包括門號)是他國一時送的。他用了1 個月,因費用高達4000多元,我便將該門號停話,手機我未 向他收回」(見警卷第11至24頁);「我承認犯下少年A擄 人勒贖故意殺人案。我於94年7月21日約少年A一起吃飯, 22日才臨時起意將少年A綁架,然後於22日上午10時20分打 1通勒贖電話,共打了5通電話,最後1通是23日晚上7時9分 。我第1通電話向少年A的爸爸勒贖新台幣300萬元,隨後自 行降至100萬元。我以少年A所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打00-00000000號給少年A的父親。7月22日10時20幾分打第 1通電話,我要找少年A的父親甲○○,我說你兒子在我這 邊,準備300萬元,他說是做小生意沒有那麼多錢,我就說 不然100萬元,然後就掛斷電話;7月23日10時20幾分打第2 通電話,是由少年A的哥哥接的,我問他錢準備好沒有,說 完就掛斷電話;於7月23日10時30分左右打第3通電話,也是 少年A的哥哥接的,問他爸爸媽媽在嗎?我問少年A的爸爸 手機電話號碼,他說要看看就掛斷;7月23日11時50分打第4 通電話,我問他電話號碼找到了嗎?他告訴我是0000000000



號,然後就掛斷;7月23日晚上7時9分最後1通電話,是少年 A的爸爸接的,我說你報警了,他要跟兒子講話,我說綁錯 人,我要改打你家的傳真機電話,你把錢裝在紙箱內放置外 面黑色車子上,以後就沒有再打電話了。‥‥因為假釋殘刑 尚有11年6個月,這個事情無法收拾殘局,才一不做二不休 ,他可能煙抽太多覺的頭暈,我拿兩顆安眠藥騙他說是治頭 痛的藥,讓他服用,便於控制他的行動,吃完藥以後少年A 說他想要看電影,我就開車載他到台中市中華路與民生路口 的全球電影城,當時時間太早未放映,於是我就去買了兩杯 飲料回到車上與少年A聊天,直到一個半小時後少年A就睡 著,然後就回家,把車開回家附近的土地公廟,少年A依然 睡在車上。(22日)我於19時許,回車上查看少年A的情形 ,上車關掉冷氣後少年A就醒來,少年A表示他頭還是很痛 ,我就再拿1顆安眠藥假裝是治頭痛的藥,以車上原來放置 的礦泉水讓他服用,並告訴他要躺好才有效,等少年A睡著 後我才回家,每隔約兩個鐘頭到車上看他1次,少年A一直 睡到隔(23)日早上8時多才醒過來。因為我給他服用安眠 藥以後,控制他行動與意識,他搞不清楚詳細時間,無法分 辨時間點,所以沒有要求回家也沒有吵鬧。23日少年A醒來 後,我依然開車載他到台中市閒逛,約中午1至2時許,回到 豐原我家附近的土地公廟處,我再拿兩顆安眠藥給他吃,少 年A就睡著了,我先回家休息,大約傍晚17時許,我開車載 少年A到豐原市亞洲購大賣場找女友戊○○聊天,約1個多 小時我就開車回土地公廟,留下少年A在車上睡覺,‥‥改 開汽車至豐原市水源路中正公園,少年A半睡半醒,至中正 公園後一直吵鬧不休,我就告訴他如果你再吵鬧我要用繩子 勒你,我隨即以車上原放置的灰白色電話線勒他頸部約10秒 鐘後,他搖頭表示不吵,我就放開他,然後我以玩具手銬將 他雙手反銬在背後,並以車上麻繩將他雙腳捆綁,然後過20 分許,他又開始大聲喊叫,我嚇一跳,怕被他人發現,趕緊 跑到第二排座位後面,我再用原來勒頸之電話線勒住他頸部 ,直到他不再掙扎後才放開,然後摸測他頸部及手腕脈膊不 再跳動,探他鼻息亦沒有呼吸,我在車上觀察約1個小時, 確定少年A已經死亡,於21時30分許,就把車子直接開到豐 原市角潭路與大順街8巷口之雙連橋上,將死者從駕駛座後 方座位打開車門直接將他推入河中棄屍,我就回家睡覺。我 把少年A的手機及MP3用塑膠袋包裹著放置家中附近豐原市 大順街8巷107弄土地公廟屋頂上,其餘如手銬、麻繩、電話 線少年A的背包、手錶、腰帶、皮夾等物品都隨著屍體一同 丟入棄屍地點大圳中。全部都使用2498-LC號自小客車(作



案),沒有共犯,全部我1人所為」(見偵字第12991號卷第 63至68頁)。
㈡被告於偵訊時供述:「(94年7月21日)下午5時多,死者要 求至一中街,他有約朋友見面,他們約在三民路天橋下,他 沒有下車,因約定對象沒有出現,接著我就開車去找我朋友 洪明儀,死者沒有下車在車上等,之後晚上7時多我們至豐 原,我從家裏拿掌上遊戲機至車內給死者玩並陪他聊天,聊 網路遊戲及死者父母的管教方式,及他同學欠他2萬多元的 事,聊至晚上9時多,我提議要送他回去,他說這麼晚了他 不敢回去,他就在車上睡覺,我就回家睡覺,晚上就未再外 出,內圓阿姨有邀我去打牌但我沒去;22日早上8時半,我 又上車陪他,並開車至豐原外環道與中正路口7-11超商買咖 啡及飲冰室茶集飲料,發票未留存,之後再開車去台中,在 中港路下交流道,我問他是否要回家,他說晚一點再回去, 要氣他父親,我就順著他的語氣開玩笑說不然跟你父親說你 被綁架,我就在早上10時半左右(按應係同日10時20分許, 見他字第1709號卷第84頁)打給他父親,說你兒子在我這裏 ,準備300萬元贖回,他父親回我說他是做小生意,我回他 那準備100萬元,打完電話約10分鐘,我就改變動機,我想 到我殘刑還有11年,剛好我又缺錢,且我積欠100多萬元的 債務,其中地下錢莊1、20萬元,戊○○借60幾萬元、戊○ ○父母60萬元,都已借3、4年,戊○○及其父母從未向我催 款過,地下錢莊部分有催款但我都有正常繳款,想到已打電 話,結果可能無法收拾,乾脆一不做二不休,接著我們在市 區逛,上午11時死者又提議要看電影,我們又至民生路全球 影城,上映時間又不對,我們在影城對面買了奶茶及紅茶, 拿至車上喝,22日死者在車上邊喝飲料邊抽菸,抽了7、8根 ,我提供給他峰牌的香菸,他表示他頭暈,因我之前有腦神 經衰弱的毛病,隨身都有帶安眠藥,我就騙他這是治療頭痛 的藥,我拿給他吃了兩顆,藥效約1個小時才會發作,我們 接著開車往豐原方向,下午2時多至我家附近的土地廟,我 們聊了一下,他就睡著了,我就回家休息,每兩小時會走至 車內看一下死者,我從小在那附近長大,我知道停車處何時 會有人何時會沒人,車子是發動冷氣打開的狀態,約下午不 知何時死者醒來,他表示頭很痛,也有外出車外上廁所,我 又拿1顆安眠藥給他吃,該安眠藥是強力安眠藥,發作時間 要1個多小時,但效力可使人熟睡7、8個小時,所以死者服 用後我就坐車上陪他聊天直至他睡著為止,他睡著後約於晚 上8、9時我就回家睡覺,晚上也未再外出‥‥(23日)早上 死者起來,我於9時多欲開車載他至台中,10時多在豐原市



成功路當時已接近交流道,他昏昏沉沉躺在後座,腳伸至駕 駛座及前乘客座的中間,意識不清,搞不清楚時間,期間他 還問我時間,白天沒地方躲,所以我開車行進間比較不會被 查獲,在台中市區亂逛,我在10時半用死者的手機打電話至 他家勒贖,是他哥哥接的,我問他錢準備好了沒有,接著就 掛斷電話,2分鐘後又打另1通問他父母是否在家,他說他父 母不在,我問他父親手機號碼,他說要再找我就掛斷,當天 11時50分我在潭子又再打1通,也是死者哥哥接的,並告知 我他父親的手機號碼,我現在只記得號碼中有4及6號,打完 這通我就走普通公路回豐原,期間死者都意識不清,回至家 中已下午1、2時,死者又表示頭痛,我又拿了1顆安眠藥給 他服用,我看他睡著,約下午2時多回家,回家後下午3時多 我騎機車載我兒子去豐原市三民路三豐路口上班,之後我又 騎機車回家,傍晚至『亞洲購』找戊○○聊天,聊了1個小 時,我就開車回家換機車先至神岡用死者手機,打1通電話 至死者家中,因訊號不良斷訊,接著我騎機車至○○村○道 ○號交流道旁,於晚上7時多又再打另1通,是他父親接的, 我聽到電話聲音有異狀有雜聲,我的經驗顯示有人在監聽, 我問他父親是否有報警,我為了要造成他錯誤的印象,所以 故意跟他說綁錯人,我只要100萬元,錢準備好了,放1個紙 箱在他家門口的黑色汽車車頂上,我就掛斷了,打完這通, 我騎機車至我兒子上班地點將機車還他,我步行回家,回到 家晚上7、8時左右再去看死者,當時死者還在車上睡覺,停 車該處有人在拜拜,為了怕別人查覺,我就將車開至豐原市 水源路中正公圍偏辟小路,當時他坐在駕駛座旁邊的前座將 椅背傾斜,坐了沒多久死者就吵著要回家,我說不行,他就 開始大喊大叫,我怕別人聽到,就下車至後座(拿)平常用 做接寬頻的電話線,我將後座椅子移開蹲在後座,我用台語 跟他說你再喊我就勒你,但他不聽,我就從後方,用電話線 勒他,我問他是否還要再喊,他搖手表示不會再喊了,我就 放手,我就警覺他意識到我確實要綁架他,我叫他至駕駛座 後坐,用玩具手銬(情趣用品)將他雙手反銬,腳用麻繩綁 住,我將這些東西都放在車上的1個手提袋,因為之前有認 識1個女生,經常和她至汽車旅館休息有用到這些物品,當 時我沒有注意死者是否有反抗,但死者服用好幾顆安眠藥, 又沒吃東西,只喝飲料,也沒有力氣反抗,綁好後,我用台 語跟他說再喊我就勒你,但過1、20分鐘後,他又開始喊, 我又再繞到後車廂蹲在該處,再用同1條電話勒他,剛開始 他有掙扎,因很緊張不知道過了多久就發覺死者沒有反應, 我放開他後有摸他頸動脈沒有反應,所以我解開他的手銬,



摸他的脈膊也沒有反應,我在那邊又觀察了1個多小時,確 定他不會再醒來,我一慌,就開車至我家附近的雙連橋,我 將車靠至緊鄰橋墩,將後車門打開,把死者推入河中,再將 死者的背包、皮夾、手錶及雜物丟在另外附近溝渠,當時我 要將死者推下去時,他的腳被麻繩綁住,導致勾住前座,我 拿剪刀想到剪斷麻繩,但光線昏暗剪到好像左腳的鞋帶,之 後又再剪一次,但有無剪斷麻繩我不清楚但已經可以將死者 拖出,後來我開車回家,將車停好,順將死者手機及MP3用 車上的塑膠袋裝好,丟在停車處旁土地廟的屋頂上,塑膠袋 是準備用來做垃圾袋,何形式我不記得了,接著回家洗澡睡 覺,未再外出」(見偵字第12991號號卷第75至78頁);「 (92年12月有無和死者見面?)哪一年不確定,是在他國小 六年級,但我印象中記得,他說他買天幣的錢是壓歲錢存下 來的,應不可能是12月」、「(賣他天幣是否你1人前往?) 是。我們約在沙鹿三山國王廟門口見面,我們走至和平街CO NNER交易,只有我們2人而已,沒有其他人,我是開2498-LC 號廂型車前往。‥‥我和死者是因在網路上買賣天幣認識的 ,我曾在網路上使用張○○(即被告之子)的身份,死者誤 認以為他認識張○○」、「(有無使用膠帶?)沒有」、「 (對在你的車內搜到的膠帶上採到死者的DNA有何意見? )我是用來固定電話線的工具,我確實沒有使用膠帶,我有 用手套及麻繩,就是沒有使用膠帶,如一般電話所用之電話 線」、「(死者脖子有破皮,是否確定使用電話線,手是否 使用手銬?)確定」、「(死者腳上麻繩你如何綁的?)先 綁1隻腳,之後繞到另1隻腳打死結」、「(從你身上搜出1 包白色粉末經鑑定後是安眠藥有何意見?)我都放在褲子後 面的口袋,可能部分有磨碎成粉末,部分是顆粒」、「(7 月21日死者有無將手機交給你?)有。我跟他說我的手機沒 電了,向他借手機打電話,後因他同學一直打電話找他,跟 他說他父親在找他,我就將它關機,其中有1通電話是女生 打的,另1通是短訊」、「(上次偵訊時陳述22至23日車子 是否都在發動中?)是。我們那裏都沒有人,土地廟前廣場 ,停有4部車,1部廢棄車,1部是我的,另2部是鄰居的,我 從小在那襄生長,很了解鄰居的作息,他們晚上8時後,不 會再去使用車子,該處為死巷很少人走進去,另外拜拜都是 在早上」、「(你的車子不是有停到早上?)至早上後我會 將車子停在外面的停車場,是鄰居經營工廠向地主租地供員 工停車使用,員工是早上8時後才上班」、「(7月22及23日 如何決定何時打恐嚇電話?)隨機。那是巧合」、「(家屬 陳述為何警察一離開你就打電話,有無其他人幫你監視死者



家屬?)沒有」、「(為何知悉電話被監聽?)因我打進去 時,電話發出很尖銳的聲音,我知道是錄音機,因錄音時開 的太大聲導致的,所以我知道他們有報警」 (見偵字第1299 1號卷第110至112頁)。
三、被告於偵訊所供述伊積欠100多萬元的債務,其中地下錢莊 1、20萬元,戊○○借60幾萬元、戊○○父母60萬元,都已 借3、4年,戊○○及其父母從未向伊催款過等情,核與證人 顏旻瑛於本院本次更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你跟被告過 去是否認識?)認識,之前是男女朋友。(交往時有無金錢 往來?)他有盜用我的信用卡。(他有無欠你錢?)大概盜用 我信用卡六、七十萬元,所以他欠我約六、七十萬元。(有 無欠你父母親錢?)被告也欠我父母親約五、六十萬元,都 沒有還。」等語 (本院上重更㈢字第47號卷第137頁),大致 相符,可知被告積欠證人顏旻瑛及其父母親之債務已逾一百 萬元,足認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更三審準備程序中所供稱伊積 欠一百餘萬元債務乙節,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四、本件被害人少年A之屍體經解剖鑑定結果,發現其心臟血液 檢體含酒精36mg/dl、尿液檢體含酒精24mg/dl、膽汁檢體含 酒精33mg/dl、胃內容物含酒精41mg/dl,有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法醫毒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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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