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98年度,5號
TPHV,98,破抗,5,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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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郭嵩山律師
      黃哲東律師
      葉大殷律師
      古嘉諄律師
      陳錦隆律師
      劉志鵬律師
      (以上6人均係破產人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沈長聲、於勇明之破產管理人)
共同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於民國(下 同)84年間經原法院選任為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鴻源公司)、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 ,迄97年4月8日向原法院聲請辭卸破產管理人職務,期間已 完成:㈠整理資產;㈡重新逐筆核對14萬餘筆之債權;㈢籌 辦第2、3次債權人會議;㈣巡迴高雄、花蓮、臺中及臺北辦 理出席債權人會議手續;㈤進行各關係公司之清算事務;㈥ 赴紐約瞭解追索訴訟案之進行情形;㈦制定不動產標售作業 辦法;㈧處理債權人異議案件;㈨處理債權繼承案;㈩履勘 全案各不動產之現況;於臺北市○○街278號6樓設立破產 管理人辦公室;於臺北市○○○路○段123號12樓設立北區 債權人服務處;於北區債權人服務處設立閱覽債權人名冊 之電腦設備;破產事務相關訴訟之起訴、應訴等;重新 核對、審查破產債權,完成審核並將結果陳報法院;擔任 9家清算公司之清算人,並處理清算程序之各項事務;對 國外破產財團財產繼續執行追索事務;清查破產財團、清 算公司財產、處理協商、訴訟或調解之各項事務,使信託登 記他人名下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破產財團或清算人公司名下 ,充實破產財團;定期或不定期履勘破產財團及清算公司 所有不動產之現狀;破產、清算事務相關之多項訴訟之起 訴、應訴或和解之處理;對竊佔破產財團不動產者進行刑 事訴追以維護破產財團財產;執行破產財團持有之有價證 券之處分作業;對大西洋飲料公司完成訴訟上和解,取回 新臺幣(下同)6,756萬6,754元,充實破產財團;執行破



產財團及清算公司名下15項不動產標售、買賣事務處理,得 款32億2,580萬6,808元;實施3次中間分配,共分配26億 5,509萬7,235元,俾破產債權人之債權得獲分配;參加法 定定期召開之債權人會議23次,並作成執行業務報告、與債 權人溝通、提供書面報告;審查破產債權異議之處理狀況 ;破產債權繼承及轉讓之處理;處理其他破產事務等工 作。伊等為處理完成上開工作,須忍受債權人諸多不理性舉 動,且伊等為破產財團取得之資產較前破產管理人為多,以 伊等處理破產事務之繁難程度及為破產財團取得資產之價值 、貢獻暨任職期間之長短估算,伊等聲請每人報酬為1,000 萬元,遠低於原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協議會議所作成依破產 財團價值最低3%計算之標準。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聲請 核定伊等報酬各為1,000萬元。
二、經查,原法院前於80年5月8日以80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鴻源 公司、沈長聲、於勇明破產,並於84年8 月26日選任抗告人 為鴻源公司、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嗣抗 告人於97年4月8日向原法院聲請辭卸破產管理人職務及核定 報酬,經原法院於97年7月7日以94年度執破字第6 號裁定准 抗告人辭卸職務,並以抗告人於85年間所領取之勞務報酬2, 400 萬元已足作為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由,駁回抗告人核定 報酬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破抗字 第66號裁定將上開駁回抗告人聲請核定報酬部分廢棄等情, 有本院97年度破抗字第66號裁定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9宗第 60頁)。茲因抗告人係聲請核定伊等擔任鴻源公司、沈長聲 及於勇明破產事件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各1,000萬元,惟原裁 定僅核定抗告人自84年間擔任鴻源公司破產管理人迄97年7 月辭卸職務止之報酬為每人各600 萬元,而未核定抗告人於 上開期間擔任沈長聲及於勇明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致本院無 從判斷該核定金額是否適當,已有未合;又原裁定僅稱經斟 酌抗告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之作為及成果,即認定給予抗 告人各600 萬元之報酬為適當,而未詳載其核定該金額為適 當之依據及標準何在,致本院亦無從判斷該金額是否有抗告 人所稱過低之情形,亦有未洽。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 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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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沈長聲、於勇明之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