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安南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南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長樂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林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羅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王蓮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北京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景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洛陽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德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名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雲林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南海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長樂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林森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北京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上海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西安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舊金山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景德安南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林永航文化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安南陵基金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本院98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甲○○與臺北市立圖書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所為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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