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167號
TPHV,98,上易,167,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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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12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9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40萬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2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前與訴外人黃勇原為男女朋友,因不滿黃勇原與被上 訴人交往,基於誹謗被上訴人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 國96年 3月18日21時26分及49分、同日22時11分時許,在其 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498號9樓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 透過ADSL(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設人為林秀芳,係 上訴人丙○○之弟劉鈞名之妻)登入奇摩交友網站,在其以 「依依」名義所註冊設立之「依依─交友檔案留言板」公開 看板上,公開回覆「紫色水菁」於該留言板之留言時,接續 散布文字內容為:「甲○○還曾經領過最佳女童軍獎,我真 的很不屑,這種表裏不一的老師,真是后里國中的恥辱,女 童軍的精神,不就是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嗎,而她呢,把自 己的快樂,建築在黃勇原的妻兒家人身上,也叫優良女童軍 ,真這樣,滿街都是了啦,今天的捷運之狼不也該頒一個, 我真心希望,他們快點受到該有的懲罰」、「‧‧‧甲○○ 自稱,她和黃勇原同居三年多,在三~四個前分手了,試問 ,分手了,為何黃勇原留給警員的聯絡電話,卻是甲○○的 手機號碼,試問,我們的緊急聯絡人,不都留家人的嗎,他 怎麼不留太太的,不留屏東家人的,卻是留那不知羞恥的女 人的呢,真是偉大的女童軍,滿嘴的仁義道德,這樣的謊言 也說得出口,他們當大家都是傻子,這樣的品德,教育學生 要品學兼優,又該如何讓學生們心服口服,真是品學兼~憂 ~呢」、「‧‧‧我一個行動電話可以用了將近15年,怎麼 甲○○和黃勇原,卻一天到晚換電話,不做虧心事,夜半不



怕鬼敲門,除非‧‧‧如此心虛惶恐,所為何事,兩個教書 不力的老師,一個是星期一上午和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一個 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不得已:因為后中週一上午第一節是班 會),就別的老師倒霉,該把課都排到7、8節,該把課都排 到週一上午和週五下午,每個多領的班導津貼,卻總是不顧 學生的死活,我們不就是擔心孩子的突發狀況嗎,不然,又 何必有班導的編制,為后里國中303班學生們,為永平國中 211 班學生們,默哀吧」等足以毀損被上訴人名譽事項之言 論。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 27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因上訴人之上開行為, 使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自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 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新台幣(下 同)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上訴人雖抗辯其所留言之版面係為特定人瀏覽,惟上訴人於 警詢時已承認任何人不用密碼都可以登錄瀏覽其所留之文章 ,且證人蔡時菁亦為相同陳述,足證上訴人之留言為公開回 覆性質,一般網友均可逕行點閱瀏覽,上訴人該部分抗辯不 足採。上訴人迄今仍不承認其有誹謗被上訴人之行為,自無 如其所述「曾多次向被上訴人道欺並尋求和解,態度良好‧ ‧‧」情形。上訴人名下有不動產三棟、股票22筆,目前擔 任代課老師每月薪資34,530元,係有相當之資力存在。(本 院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200 萬元,經原審判命 上訴人給付50萬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對其 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留言板僅少數人可進入觀覽,上訴人事後已關閉系爭留 言板,故被上訴人損害不大,雖上訴人名下有三棟房屋,但 其中台北縣中和市○○街498號9樓尚積欠銀行貸款 910,984 元,台北縣三重市○○○路30號5樓尚積欠銀行貸款276萬元 ,上訴人每月需償還15,000元左右之房貸,而台北縣林口鄉 ○○○路2段32號4樓之2 之不動產為乙○○購買,雖登記為 上訴人與乙○○共有1/2 ,實則非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所持 有之股票22筆皆多年前購買,目前價值僅約74萬元,上訴人 目前約聘於台北縣五股國中每月薪資34,530元,扣除基本生 活開銷房貸後,已無剩餘,且雙親均罹病家庭負擔沈重,上 訴人又罹患腕隧道症侯群,手部無法長時間使力,又患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事發之後,上訴人曾多次向被上訴人道歉 並尋求和解,態度良好,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慰撫金50萬元



,洵屬過高等語置辯。
㈡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96年3 月18日21時26分及49分、同日22時11分時,上訴人在 奇摩交友網站,以「依依」名義所註冊設立之「依依-交友 檔案留言版」中,接續指摘「甲○○還曾經領過最佳女童軍 獎,我真的很不屑,這種表裏不一的老師,真是后里國中的 恥辱,女童軍的精神,不就是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嗎,而她 呢,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黃勇原的妻兒家人身上,也叫優 良女童軍,真這樣,滿街都是了啦,今天的捷運之狼不也該 頒一個,我真心希望,他們快點受到該有的懲罰」、「‧‧ ‧甲○○自稱,她和黃勇原同居三年多,在三~四個 (月) 前分手了,試問,分手了,為何黃勇原留給警員的聯絡電話 ,卻是甲○○的手機號碼,試問,我們的緊急聯絡人,不都 留家人的嗎,他怎麼不留太太的,不留屏東家人的,卻是留 那不知羞恥的女人的呢,真是偉大的女童軍,滿嘴的仁義道 德,這樣的謊言也說得出口,他們當大家都是傻子,這樣的 品德,教育學生要品學兼優,又該如何讓學生們心服口服, 真是品學兼~憂~呢」、「‧‧‧我一個行動電話可以用了 將近15年,怎麼甲○○和黃勇原,卻一天到晚換電話,不做 虧心事,夜半不怕鬼敲門,除非‧‧‧如此心虛惶恐,所為 何事,兩個教書不力的老師,一個是星期一上午和星期五下 午不排課,一個星期五下午不排課(不得已:因為后中週一 上午第一節是班會),就別的老師倒霉,該把課都排到7、8 節,該把課都排到週一上午和週五下午,每個多領的班導津 貼,卻總是不顧學生的死活,我們不就是擔心孩子的突發狀 況嗎,不然,又何必有班導的編制,為后里國中303 班學生 們,為永平國中211班學生們,默哀吧」足以毀損被上訴人 名譽事項之言論。
㈡上訴人因上開留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由板橋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73號刑事簡易 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上訴人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爭執 (原審訴字卷第25頁),自堪信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正。四、兩造爭執點之論述:
上訴人抗辯該留言係加上密碼,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且原審判命給付之慰撫金金額過高云云。是兩造之爭 執點為:㈠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㈡原審核



定之5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是否過高?
㈠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上訴人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之留 言版上,發表上揭「網路刊登之文字」之事實,除據上訴人 自承屬實外,亦據被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刑事庭法院審理 中指述明確,與證人蔡時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互核相符 。上訴人抗辯留言係加上密碼,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云云。查,上訴人於警詢時供承:「(問:以上你所留 言之文章是否任何人都可上網登錄YAHOO奇摩平台『交 友』網站,依依-交友檔案留言版裡瀏覽?)是的,任何人 不用密碼都可以登錄瀏覽我所留之文章」等語;證人蔡時菁 於偵查中亦證稱:「這個版面是可以公開也可私密,我們公 開目的是怕郭老師是受害者,我們怕他執迷不悟,所以用詞 比較強烈。」等語,並有卷附之該網頁列印資料顯示「依依 公開回覆」為據(影印之偵查卷第6、18、22頁)。上訴人 於上揭雅虎奇摩交友網站留言版之留言回覆,雖可分為「公 開」及「私密」性質,公開回覆係指「所有的網友都能看得 到」,私密回覆則係指「只有留言版的擁有人及該筆留言的 留言者才能看得到」,暱稱依依之交友留言版留言之內容, 為屬「公開回覆」性質,故一般網友均可逕行點閱瀏覽之, 此亦經本院板橋地院刑事庭發函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查證明確,有卷附該公司97年7月4日雅虎資 訊字第0916號函一份在卷可參(見板橋地院97年度簡字第 2773號影印卷)。上訴人在公開留言版上留言,該留言版係 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且上揭留言亦可為不 特定之網友點閱,上訴人抗辯該留言版係不公開云云,顯屬 事後圖免罪責之詞,不足採信。上訴人明知在該網站刊登之 文字,可由登入之不特定人隨時點閱,竟仍發表上揭文字, 自有將上述事項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行為甚明。而上訴人因上 開留言觸犯妨害名譽罪,業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73 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40萬元: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明知 上開網路刊登之文字內容不實,卻仍於上述網路留言板上



登載,顯然故意損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對被上訴人精神上 造成痛苦,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上之 非財產損害賠償,於法有據。
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 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 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 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 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爰審酌兩造於本事件發生時均為 教師,事件中牽涉之黃勇原及蔡時菁亦為教師,足認該交 友網站除為公開網站,留言得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得見聞 外,亦為許多教師交流之區域,上訴人加害之事實,除不 特定人可得知外,尚可能影響被上訴人於學校之聲譽,況 上訴人於加害事實中,除指出被上訴人之真實姓名外,亦 將被上訴人所任教之學校及班級一一明列,對教師而言, 系爭加害行為所造成之影響,尚難謂非重大。而被上訴人 身為教師,所受社會上之道德標準要求本較諸常人為高, 應為上訴人所明知,但上訴人以公開方式對被上訴人之名 譽加以毀損,將造成被上訴人嚴重痛苦,亦應為上訴人所 明知。被上訴人迄今仍未婚,上訴人以公開方式指稱其有 破壞他人家庭等行為,對一適婚年齡女性而言,造成之損 害不可謂不重大。被上訴人為私立靜宜大學畢業、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英語學系中等學校教師碩士學分班結業,目前 在台中縣立后里國民中學擔任英語專任教師兼任訓導主任 ,曾當選台中縣96年度優良教育人員,年收入約80餘萬元 ;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代課教師,96年度所得為 33萬餘元,名下有三棟房屋及多筆股票投資,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審訴字卷第10至19 頁),縱如上訴人抗辯其不動產有貸款,資力仍屬中上水 準。參以上訴人事發之後未見悔改之意,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辯稱:「‧‧‧我從頭到尾都是被他們陷害‧‧‧刑 事判決已經確定,日後如果有發現證據,我就會再上訴」 ‧‧‧針對整個事情並不是對方完全是對的,只是我現在 沒有證據。」等語(本院卷67頁反面),對照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向上訴人道歉等情 (本院卷第91頁),足證上訴人對於其所為之侵權行為並 無反悔之意,反認係遭他人陷害。惟被上訴人於事件發生 後升職為后里國中之訓導主任,且獲得96年度優良教師, 足證上訴人之行為雖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但被上 訴人於現實上所受損害尚非如預期之重大等兩造之身分、



地位、學經歷及所受損害、上訴人犯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 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上所受之非財產損害 ,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尚嫌過高,應予駁 回。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命給付50萬元過高,應予酌減,尚 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40萬元,及自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 上訴人給付,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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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