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納花園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規約不存
在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30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萬8,160元
〔其計算式為:(120-100)元×178.4坪×推定存續期間 (12月×
10年)=42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6,945元, 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其計算式為:4,630元-3,000元
=1,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其計算式為:6,945元-4,5
00元=2,44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