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1063號
TPHV,97,上,1063,200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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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7,1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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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